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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台交易槽内万元存款被盗 银行为自身疏忽大意买单

[日期:2008-04-0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储户到银行存款,1万元现金在柜台交易槽内被盗,银行拒绝赔偿,被储户告上法庭。日前,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银行应当确保交易槽内的存款安全,判令由银行赔偿储户1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承担储户自存款日起至偿付之日止的经济损失。

    2005年11月14日下午,原告童某到娄底某银行办理存款业务。童某将携带的8万元现金放进柜台交易槽内,银行工作人员分两次将其中7万元拿进柜台,余下1万元因紧贴槽壁未被发现。童某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只有7万元后,未检查钱是否在交易槽内,便立即离开营业厅回车上寻找但未果。其后经调取监控录像才发现当时槽内尚有1万元现金,在童某离开后即被一男子偷走。此后公安部门予以立案侦查,迄今尚未结案。

    庭审中银行提出,交付存款行为的完成不能以客户将钱放进槽内为准,而是以银行工作人员从槽内拿到营业间桌面上并当面清点无误为准,存款风险的转移也只能以银行工作人员将钱从交易槽内拿到营业间内时为界;童某在被银行告知只有7万元后,未立即检查交易槽就匆匆离开柜台,导致他人轻易窃取1万元现金,对损失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应当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银行设施和操作规程都必须符合保障储户财产安全的要求。银行的柜台交易槽是银行设置的供客户存取钱款的指定通道,童某将存款放入交易槽后,银行应当确保该款的安全。但因银行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在没有检查槽内是否还有余款的情况下,错误告知童某只交付了7万元,致使童某立即离开营业厅回车上寻找,从而导致1万元存款在槽内丢失。由此,银行应当承担丢失该款的责任,并赔偿童某的相应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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