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教园法硕  联系方式 1月法律硕士教学安排10月在职法硕教学安排  外地教学点网络课堂在线支付网上书店论坛

背景:#EDF0F5 #FAFBE6 #FFF2E2 #FDE6E0 #F3FFE1 #DAFAF3 #EAEAEF 默认  
阅读内容

张洪安走私毒品案:由境外走私毒品入境

[日期:2008-01-16]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布时间:2007-06-25 14:50:26


    此案的突出特点是:长期从事由境外走私毒品入境的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张洪安的死刑判决。

    被告人基本情况如下:张洪安,男,汉族,1957年12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997年初至1999年4月,被告人张洪安先后4次在缅甸勐古特区与段惠明(另案处理)、张相(在逃)等人共同组织走私海洛因226件重约158.2千克到我国云南省境内。海洛因运至云南省保山市后,由段惠明交给杨德琳(另案处理,已判刑)贩卖或由段惠明运至广东省贩卖。2003年3月至5月,张洪安又先后4次到缅甸勐古特区伙同他人组织走私海洛因54.5件重约41.324千克、甲基苯丙胺17克、鸦片19克到我国云南省境内。张洪安指使张银国(另案处理,已执行死刑)在云南省潞西市遮放镇接收走私入境的上述毒品后,由张银国、董立强(另案处理,已执行死刑)、张世龙(另案处理,已判刑)运至云南省大理市交给买主。2003年5月13日,在第四次运送毒品的过程中,张银国、董立强驾车行至老保腾公路43公里处时,见公安人员设卡检查,即强行冲卡后弃车逃跑,公安人员当场从轿车后备箱中查获海洛因25.5件,计重21.024千克,同时查获甲基苯丙胺17克、鸦片19克。张银国、董立强、张世龙随后被抓获。2006年5月15日,张洪安在云南省瑞丽市开往下关的客车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综上,张洪安共8次在缅甸与他人组织走私海洛因等毒品到我国境内,走私海洛因共计约199.524千克、甲基苯丙胺17克、鸦片19克。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4日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洪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张洪安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洪安多次在缅甸伙同他人组织走私海洛因等毒品到我国境内,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且走私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张洪安长期进行走私毒品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核准了对张洪安的死刑判决。

阅读:
录入:wangli

推荐 】 【 打印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点评: 字数
姓名:
内容查询


 

报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004室(北航东南角,学院路与知春路交汇处)
汇款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83-182信箱 韩变梅老师收。邮政编号:100083
报名咨询:电话:(010)82330118、82330100   E-mail:kejiaoyuan@yahoo.cn
技术支持:电话:(010)82337506 QQ:345894197
     —
联系方式—— 京ICP备050849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