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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在职法律硕士权威押题对照

[日期:2008-01-04] 来源:科教园在职法硕  作者:资料部 [字体: ]
 

题目:科教园在职法硕07年高分冲刺班主观题押题对照

资料部分

编写说明:

本资料对照只针对资料部分编写,为便于教学的稳定进行,避免教师授课产生压力,老师授课内容部分我们历来不作评述,评价留给学员。

客观题考点更容易授课及资料中把握到,命中率较高,但因题目多,分布广,工作量大,对客观题部分本资料不做分析。

本资料是对科教园往年资料部分的真实写照,因篇幅所限,本资料按照试题顺序摘录资料中与原题相同的题目,重复的只做说明,有原题的不再摘录考点。

从经验来看考生只要认真听讲,结合我校新资料巩固老师授课内容,能够省时、省力轻松应对考试,取得一个好成绩没有问题。

民法学案例分析

【考前考点预测】《在职法硕主观题预测—民法学》(作者:晓亮亮)

民法案例分析一般出自通过具体案例考总则的基本内容,从历年考试来看合同法、婚姻继承法等案件较多的部分容易出题。合同法考点主要通过有名合同案例考察总论部分的知识点,有名合同中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热门合同往往成为大家在复习的重点。婚姻继承的案例应该全面把握,此种案例题目不难,只要理清当事人之间的继承关系,分清遗嘱的效力,多份遗嘱形式之间的效力认定,及遗产分割的财产就能够准确解题。

【评注】准确预测2道民法案例考点。

◆民法案例分析题71:(15分)

7l.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将自有印刷厂发包给乙公司,承包期为5年,承包金每年40万元,每季度交付10万元,如果连续两个季度没有按照约定付款,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工厂;违约方承担对方的实际损失。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告知甲公司市场没有打开,并连续三个季度没有付款,甲公司书面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乙公司接到通知后不同意解除合同,反而提出,甲公司没有如实介绍市场情况,才导致本公司不能打开市场,已经违约,给本公司造成20万元的损失,双方发生争议。

乙公司欠丙公司20万元,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本公司对甲公司20万元的违约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以合同为依据,将甲公司起诉到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甲公司支付20万元,甲公司拒绝。

问题:(1)除甲和乙的承包合同关系、乙与丙的20万元债务关系外,本案三个公司之间各发生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2)丙、甲公司之间的诉讼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根据是什么?

考点:债权转让、缔约过失责任

[答题要点](1)乙公司将其对甲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取代乙公司的法律地位,与甲公司之间成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2)应当判决甲公司支付20万元。因为甲公司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而重要事实,没有如实介绍市场情况,导致乙公司不能打开市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乙公司损失。

近似题位置:《高分冲刺班基础专业课精选案例汇编》P176案例34:

◆案例34◆债权转让及债的法定抵销

【案情】1999年10月,小张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了小王,租期为3年,租金每月2000元,按季度支付。2000年10月小张因病住院,为了不影响租金的收取,于是小张决定将自己的租金债权转让给小赵,并通知了小王,租金向小赵支付。此时,小赵因欠小王6 000元并且已经到期。

问题:1.如果小张没有将债权让与通知小王,小王是否可拒绝小赵支付租金的请求?为什么?

2.小王可否以第四季度的租金抵销小赵的金钱债权?为什么?

3.如果小王到期没有支付租金,谁可以请求小王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分析:1.可以。因为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所以小王可拒绝小赵支付租金的请求。

2.可以。因为根据法定抵销的要件,双方互负的债务标的物为同种类同品质,并按给付的性质可以抵销,同时,自动债权放弃期限利益的,可以抵销。

小王的债务虽然没有到期,但是小王抛弃期限利益主张抵销,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3.小赵。因为债权全部让与的,让与人即原债权人退出债的关系,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在本案中,小赵为债权让与的受让人,为新的债权人,因此,他可以向小王主张违约责任。

近似题位置:《高分冲刺班基础专业课精选案例汇编》P191案例77:

【◆案例77】某甲为了将其已经跑了三万公里的汽车高价卖出,将该车的里程表调到了两千公里。此后,某甲在与某乙协商买卖该车时,某甲只说该车买来后很少使用,某乙买下该车后,即请专业人士维修,发现该车的里程表被改动过。某乙遂要求退车,某甲不同意,致起纠纷。

请分析:(1)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理由是什么?

(2)某乙的退车要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3)如何认定法律责任

答案要点:①某甲的行为构成欺诈,因为其故意改动所卖汽车的里程表,而且,在卖车时未向某乙告知,具有欺诈的目的。

②乙的退车要求应当成立,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因欺诈而为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其中,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可适用可撤销行为处理。

③在本案中,应当由某甲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近似题位置:《高分冲刺班基础专业课精选案例汇编》P182案例51:

◆案例51◆违反诚实信用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林某与曾某系朋友,林某为喻寺镇一砖厂老板。2003年1月22日,林某和曾某在经协商后以“2003年1月23日”的日期签订了一份砖厂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林某于同年1月23日将砖厂整体一次性转让给曾某,曾某在同月25日前给付价款10.6万元。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后,违约金为2万元。1月23日,双方就砖厂进行了移交。1月24日,曾某在支付9.5万转让款后,以林某曾于1月22日下午和晚上偷运走厂内价值6000余元的成品砖和部分维修设备为由。要求进行抵扣。林某以砖厂在2003年1月23日前应归其所有和曾某接收砖厂未提异议为由,拒绝抵扣。

2003年4月7日,林某提起诉讼,要求曾某结清余款并给付违约金2万元。而曾某则以林某拉走厂内财物构成违约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林某赔偿其6000元财物损失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

『评析』林某拉走厂内财物,并未履行告知义务,构成违约,应该赔偿曾某6000元财物损失,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2万元。

◆民法案例分析题72:(15分)

72.陈某与其妻马某有私房三间,有儿子陈东、孙子陈可。2000年马某死亡。2003年5月,陈某与唐某结婚,唐某有一女儿,已出嫁,随丈夫居住。私房三间,陈东住一间,陈、唐自住一间,另外一间出租。2007年2月,陈某死亡。现陈东、唐女三人房屋发生纠纷。唐某主张:三间房屋是自己同陈某的夫妻共有财产,自己应当分得一半,另外一半由自己、陈东、唐女三人共同继承。

法院查明:

(1)陈东居住的房屋,陈某在马某死亡后不久亲笔书写的“分家单”中写明:此房在陈某生前由陈东居住,陈某死后归陈东所有。

(2)陈某2007年1月留有自书遗嘱,安排唐女继承出租的一间房屋。

(3)三间房屋,两间登记为陈某所有,出租的一间,2003年2月,经陈某申请,登记为孙子陈可所有。

问题:(1)陈某给唐女的遗嘱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中的房屋应该如何处理?

考点:遗嘱的效力,财产分割

[答题要点](1)无效。遗嘱只能处分个人财产,出租的一间所有权已经登记转移给孙子陈可,陈某无权处分。(2)陈东分得居住的1间和唐某居住的l/6间,孙子取得1间,唐某分得2/3间,唐女分得1/6间。

近似题位置:《高分冲刺班基础专业课精选案例汇编》P127案例17:

◆案例17:高广元,早年丧妻,有两子一女,1989年3月高广元立下遗嘱,将家中祖传房屋6间平均分给三个子女,并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高广元一直与长子高有德住在一起,但是高有德对高广元并不孝顺,本来高广元想通过两间房来换取长子的关心,但高有德因没有获得全部房产而耿耿于怀,经常殴打辱骂虐待老人,次子虽然对老人还算尊敬,但也不太关心老人,只有女儿从小孝顺,高广元对她特别疼爱。1995年11月,高广元瞒着长子,在女儿家当着次子和另外三位邻居的面立下录音遗嘱,说废除1989年立的公证遗嘱,将一间房屋留给次子,其余全部留给女儿,不再留给长子任何房产,1998年高广元感到自己将不久于人世,为防止万一,又瞒着两个儿子,在6月份和女儿一起去房产机关办理了过户手续,将五间房屋的产权过户给女儿,同年10月老人去世,在遗产的处理上发生了剧烈的争吵,高有德认为自己应该继承两间房屋,次子认为公证遗嘱有效,自己也应该继承两间房屋,女儿则坚持高有德虐待老人,无权继承,况且父亲已经变更遗嘱,自己应该继承五间。法院查明长子虐待老人情节严重。

问:1、高广元的哪一份遗嘱有效,为什么?

2、该纠纷应如何处理(也就是说这6间房屋如何分配),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1、公证遗嘱有效,法律依据是继承法规定,如变更公证遗嘱,必须以公证的方式进行,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2、女儿可以获得房屋五间半,次子可以获得半间,长子不能分得遗产。

①因为公证遗嘱有效,遗产应按照公证遗嘱的分配份额,由所有拥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平均分配高广元的遗产。

②由于长子虐待老人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所以只能由拥有继承权的次子和女儿按照遗嘱的分配份额平分遗产。

五间房屋在高广元去世前办理了赠予过户手续,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按照继承法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所以这5间房屋归女儿所有,不再作为遗产,高广元的遗产只有剩余的一间房屋。

该纠纷的处理应按照公证遗嘱的分配份额,由拥有继承权的次子和女儿平分遗产——剩余的一间房屋,所以次子可以继承半间房屋,女儿在受赠5间房屋的基础上,再继承半间房屋,也就是说女儿可以获得五间半房屋。长子因丧失继承权,不能继承遗产。

近似题位置:《在职法硕主观题预测—民法学》补充案例二第4题

4、甲早年丧妻,当时留有住房5间,有乙、丙二子及一女丁。其后,甲再娶戊。乙、丙、丁成年后先后参加工作,甲一直随长子乙生活。2004年,甲立下亲笔遗嘱:其死后房屋5间由乙继承,并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2005年,甲在次子丙家小住时得了肝炎,因丙一家照顾周到,甲便在病中立下了亲笔遗嘱:5间房屋由乙继承3间,由丙继承2间。甲病后到女丁家休养。2006年,住院期间病危,甲遂当着丁的面又口述新遗嘱,5间房屋又分给了丁一间,乙、丙各两间。有在场的医生和护士见证。不久,甲便死。在具体执行遗嘱时,三人发生纠纷。

问:

1、甲的哪一份遗嘱有效?为什么?

2、丁对该五间房屋能否享有权利?为什么?

 

《在职法硕主观题预测—民法学》补充案例二第九题同本题。

《高分冲刺班基础专业课精选案例汇编》继承案例分析位置:

P137案例46-49;P137案例71;P158案例100-107;P177案例38-45。

刑法学案例分析

考前考点预测:《07年科教园在职法硕刑法学主观题考点分析》(分析:晓寒)

刑法学案例分析一般通过分则的具体罪名将分则与总则结合起来考察。

案例考试内容易涉及的内容:

总则:1、故意(间接、直接)、过失、意外事件的认定。2、刑事责任年龄,特别注意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熟练掌握其减轻或不构成犯罪的情节。3、故意犯罪停止形态。5、共同犯罪人的成立条件及分类分析。6、量刑:累犯、自首、缓刑、假释。

重点复习以下内容:

■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基本原则,精神病人犯罪处罚的基本原则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首要分子和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分则:常涉及的内容可以根据授课内容把握,重点掌握▲: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人身犯罪、财产犯罪(大题);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学员可以根据以上考点提示认真复习教材及科教园在职法硕高分冲刺班配套资料一《高分冲刺班基础专业课精选案例汇编》相关案例复习。

【评注】押中2道刑法案例考点。

◆刑法案例分析题73:(15分)——押中原题

73.为了骗取保险金,甲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向保险公司报轿车价值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险和毁损险。之后,甲找中学生乙(14岁),并给乙5千元报酬,请乙将停在甲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乙问为什么,甲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乙说没问题,10天以内解决。乙拿钱带上同学丙(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丙问乙哪来的钱,乙告以实情,并请丙帮忙,丙答应,并弄来一大瓶汽油放在乙家,准备点火用。此间,甲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己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乙放弃烧车,并让乙将5千元退回。乙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丙就在当晚行动。丙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会合。晚上,乙带上汽油到烧车地点,丙因害怕未去。乙久等丙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乙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乙见火越烧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叫邻居灭火。由于乙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并殃及临近房屋的门窗,未造成其他后果。

问题:

(1)甲、乙、丙构成何种犯罪?

(2)甲、乙、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3)丙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停止形态(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并简要说明理由。

(4)根据本案给出的事实,指出哪些被告人具有何种法定量刑情节。

[答题要点](1)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唆使乙放火烧车,构成放火罪。乙和丙构成放火罪。

(2)甲、乙、丙构成放火罪的共同犯罪,因为放火罪的刑事责任主体仅要求14周岁以上。

(3)丙构成犯罪预备,丙没有放火的实行行为,由于害怕而放弃烧车,构成犯罪中止。因为实行犯乙放火已造成具体危险,构成放火罪危险犯既遂。丙虽然未直接参与犯罪实行,但未能有效撤回已提供的帮助,不能单独成立中止,所以随乙放火罪既遂而既遂。

(4)首先,甲唆使未成年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乙、丙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放火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原题位置:《高分冲刺班基础专业课精选案例汇编》P116案例分析136题。

◆案例136:甲为了获得保险金,用1万的价格买了一台二手名牌车,通过在保险公司工作的朋友乙上了高额保险,乙明知车不值这么多钱还是给他上了,甲就盼着车着火,雇用了少年丙(15岁)去放火烧了,少年问为什么要烧为辆车,他说是仇人的,为了报复,给了这个少年5000元,少年去网吧,去饭店,消费,同和他去的还有丁,丁问他怎么有这么多钱,这个少年就告诉他,是别人让我烧车,给我的,你能不能给我一瓶汽油,丁答应给他汽油,计划明天晚上来烧车的,到了下午甲就给这个少年打电话,不要烧了,怕房子烧着,要他退钱,但是到了晚上这个少年一人把这辆车给烧了,后来害怕,就打了火警,等把火扑灭,车也烧坏了,屋檐和窗户,门都烧着了,乙知道甲故意烧的,碍于情面,还是理赔了。乙被抓后,交待自己用同样的方法,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乙是国有公司工作人员。

问题:这种情况怎么认定?

分析:甲放火罪、保险诈骗,乙保险诈骗和贪污。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的共犯。两个少年构成放火罪既遂,丁是放火罪的帮助犯,也是既遂。

【评注】权威押中原题。

◆刑法案例分析题74:(15分)

74.某国有银行金库的保管员王某,利用值班的机会多次从金库窃取人民币共计450万元,用于购买彩票,但均未中奖。案发后,王某潜逃。经公安机关通缉,王某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与某电台的热线电话联系,在该电台主持人的劝导下,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司法机关审查期间,王某又揭发了同事李某也曾窃取金库现金的犯罪事实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

问题:

(1)分析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2)王某具有哪些量刑情节?

[答题要点](1)王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一般认为,国有银行金库保管员有管理职能.其监守自盗以贪污论。

(2)自首和立功。王某与某电台联系,自动投案,属于自首;在审查期间,王某揭发了他人犯罪事实,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属于立功。

原题位置:《高分冲刺班基础专业课精选案例汇编》重点罪名案例分析解析:

P73◆19.盗窃罪

关于“监守自盗”、盗窃罪与贪污罪的区别等问题,在贪污罪中再作阐述。

P78◆25.贪污罪

第三,要划清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在一般情况下,盗窃罪与贪污罪是好区分的。但在特殊情况下,二者则不易区分。例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公共财物,即监守自盗构成的贪污罪与内部职工的盗窃罪,有时就不易区别。区分这种情况下的贪污与盗窃,关键在于看行为人是否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例如:出纳员利用职务上保管现金的便利,盗窃由其保管的公款,是贪污罪;如果出纳员仅仅是利用对本单位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保管的公共财物,则应是盗窃罪。售货员利用其受国营商店委托经管货物和售货款的便利,盗窃由其经管的货物或售货款,是贪污罪;如果他仅仅是利用对商店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售货员经管的货物或售货款,则是盗窃罪。

近似题位置:《高分冲刺班基础专业课精选案例汇编》P24案例37:

◆37、王某在某实业公司物资经销部任值班员期间,利用看钢管之便,盗走公司钢材8吨价值人民币14237元,并卖给张某得款一万元,同日,物资公司经销部临时工刘某乘王某外出之机,盗走钢材6吨,以同样价款卖给张某。王某得知后,便以公司名义从刘某手中要回全部赔款占为已有。

问:王某行为构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

分析:如果是国有实业公司,王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如果不是国有实业公司,而且王某也不是国家公务员的话,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近似题位置:《高分冲刺班基础专业课精选案例汇编》P108案例97、98题:

◆案例98◆蔡某某利用电脑贪污案

【案情】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分行某支行原营业部主任蔡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先后十几次用电脑虚增其开设的活期账户中款项,虚开大额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单,然后将到期款转至其开设的活期账户上提款,以此手段贪污公款679万元。

问题:蔡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请说明理由。

分析:蔡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因为:

(1)蔡某某系农业银行一营业部的主任,系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条件。

(2)蔡某某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即采取虚增存单数额、虚开存单等方法,骗取公款679万元,占为己有。

(3)蔡某某的侵占公款行为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

◆案例97◆程某侵吞公款挥霍案

【案情】程某在任某铁路分局出纳员期间,利用保管、管理资金的职务便利,用私自填写并盖好印鉴的现金支票从该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市北区办事处辽宁路分理处及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南区办事处的3个账户上,以差旅费、备用金、奖金、临时工工资等名义先后提取现金196次,共计人民币750 006元;又利用保管该局现金的便利条件,直接侵吞库存现金人民币125 403.05元。由于程某大肆侵吞公款,造成该局在银行的存款出现空头。程某在亲友的帮助下,向该局在银行的账户存款4次共计人民币191 000元,用以掩盖罪行。

问题:程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分析:程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因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盗窃、诈骗、侵吞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程某作为某铁路局的出纳员,属于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条件。程某利用了其保管、管理现金的职务便利,采取骗取、直接侵吞的方式,非法占有公款,数额巨大,符合贪污罪的构成特征。

近似题位置:《高分冲刺班基础专业课精选案例汇编》P25

◆44、2001年6月7日中午,被告人甲、乙共谋抢劫。当日下午19时左右,甲提出抢劫出租汽车司机的钱财,乙表示赞同,遂即甲准备了作案工具锯齿刀、手术刀、剪刀各一把,尼龙绳一根,不干胶带一卷。当日晚23时许,二被告人携带上述作案工具在洞子口乘上了司机钟某驾驶的出租汽车,意欲伺机抢劫。上车后,甲、乙先后对司机谎称要去西门车站和到九眼桥,这引起司机钟某的怀疑和警觉,遂即开车将二被告人载至罗家碾出租汽车检查站,将可疑情况报告了公安人员。公安人员立即将二被告人捕获,当场从被告人甲身上搜出用衣服包裹着的作案工具等。后来,乙供述了自己曾在1998年3月18日奸淫了受害人孙某的事实,并揭发了甲曾盗窃某电脑公司电脑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对此查证属实。问:甲的抢劫行为属于什么犯罪形态?乙具备哪些法定情节?

分析:甲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形态;乙在拘押期间向司法机关主动交待尚未掌握的其他罪刑的,成立自首,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而且也查证属实,属于立功表现。

近似题位置:《高分冲刺班基础专业课精选案例汇编》P87:自首案例,案情略。

◆案例18◆刘某某犯罪后向本单位投案案

◆案例19◆蔡某某以电话报案方式自首案

◆案例20◆陈某在亲人苦劝和陪同下投案案

◆案例21◆霍某委托他人投案案

法理、宪法、法制史论述题

◆法理论述题75:(20分)——准确预测考点

75.简论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的关系。

[答题要点](1)人权和法治的基本含义。人权,是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基于社会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人的个体或群体必须具有的平等的权利。法治就是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治国方略、治国思想、治国方式和社会秩序、社会状态。

(2)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的关系。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具体表现在:

①人权保障对法治建设的作用。人权保障的要求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当坚持的最低人道主义标准,它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标准和途径,从而有利于促进法治的实现。

②法治建设对人权保障的作用。人权的实现要靠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人权的法律保护是人权实现的最直接的保障手段;人权保障是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一个国家人权保障的程度是法治状况的最重要的指标。(联系社会实际适当展开)

考前考点预测:主观题重点考点预测——法理学》考点预测:

符号使用说明:■>▲▲▲;▲〉※

知识热点一:以人为本■(或人权保障)、依法治国▲

1、结合所学的法理知识,试论述如何坚持以人为本,推进依法治国/我国法制建设/我国司法(立法、执法)制度建设。

2、联系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谈谈应该如何推进“以人为本”这一基本方略的实施。

3、论述法治的权利保障原则。

分析:人权保障,主要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与义务相一致。

举例:运用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基本原理,试述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核心。(答题要点见科教园在职法硕高分冲刺班配套资料《综合课训练题及06年真题》第76页论述题第6题)

4、联系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谈谈应该如何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的实施。(07年1月法律硕士考题,参考答案见真题)

昶霖评析:依法治国1月份已考,考生重点关注以人为本,通过真题把握答题要点。

【评注】:预测热点一权威押中考点。

 

讲义位置:《高分冲刺班讲义——法理学》P13:

三、人权

人权概念: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基于社会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人的个体或群体为了自身的自有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的权利。

人权层次: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实有权利

人权与法律的关系:

人权是法律的基本要求和评价标准,法律是人权的确认和保障。

◆法制史论述题76:(20分)

76.简论汉宣帝时确立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准确预测原题

[答题要点](1)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基本含义。亲亲得相首匿指的是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

(2)汉朝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规定。汉宣帝时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根据规定,亲属中的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责任。该原则一直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用。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理论依据。该原则源于儒家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

(4)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意义。该原则在法律中的确立,标志着封建法律开始儒家化。

原题位置:高分冲刺班法制史主观题预测》所押第四个特重点考点即为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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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大题出在古代与近代部分都有可能,古代部分汉唐刑法原则■是个重点,近代部分南京国民政府与抗日民主政权应该引起关注,前者是重点。

第一部分 汉唐重点训练题■

一、试论述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二、试论述汉代刑法的原则■。

三、试论述上请原则■。

四、结合汉代、唐代立法,试论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五、■试论述唐朝的刑事立法中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或12中原则中的某个原则)。

《评注》:准确押中原题。

◆宪法论述题77:(20分)——准确预测原题

77.简论紧急状态下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依据和界限。

[答题要点](1)紧急状态下限制基本权利的宪法依据

各国的立法和实践表明,在紧急状态下需要限制或克减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2004年修宪将紧急状态明确地规定在宪法之中。在紧急状态下,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主要的宪法依据有:

首先,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是针对公共权力而设置的,在保持其价值统一性的同时,其内容并不是绝对的.公共权力和个体权利之间存在着合理的界限。

其次,迅速控制紧急状态的需要.恢复宪法秩序。

再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减少生命和财产损失的需要。

(2)紧急状态下基本权利的限制界限

国家紧急权的发动必须以宪法规定或宪法原则进行,任何违反宪法规定和精神的做法,都不具有合宪性的基础。

①限制的范围。无论采取何种规定方式,限制或克减范围的确定有一个大致的标准: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一般可以克减,人权的最本质部分——人的生命、思想、信仰方面的权利则不得克减。

②限制的程度。基本权利的克减应该有一个程度上的限制,不得侵害人权的本质内容,并遵守比例原则,不得过分侵害基本权利。

原题位置:2007年高分冲刺班宪法学讲义》第八题押中今年宪法论述题原题。

八、论述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一)公民基本权利有界限,基本权利呈现相对化和社会化的趋势;

(二)基本权利有其内在限制和外在限制。

(三)限制基本权利有其法定理由: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

(四)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五)国家运行状态分为正常状态和紧急状态;

(六)我国宪法明确了紧急状态的宣布程序和主体

(七)紧急状态下的合比例原则体现。

(八)紧急状态下不得限制的基本权利。例如生命权。例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

《评注》:押中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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