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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园在职法硕2007年高分冲刺班宪法学讲义(全文)

[日期:2008-01-04] 来源:科教园  作者:szg71 [字体: ]
 

评论:本文第八题押中论述题原题。考题:论述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见资料第5页)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本民族地方内部事务的自主权,其特点是:自治权主体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是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自治权的法定性,即自治机关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依法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自治权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即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性的前提下,从本民族的实际情况出发,照顾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自治机关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且结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的有关管理自治地方各项事务的综合性法规。其主要特点是:1.综合性。2.自主性。3.协调性。制定自治条例的过程实际上是把国家利益与少数民族特殊利益通过客观、合理的形式与机制加以协调的过程。4.区域性。自治条例只在本地方有效。

 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事务而制定的法规。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权的主要内容

1)变通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2)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的制定权;

3)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4)自主的管理地方财政。

5)自主的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6)自主的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7)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8)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因此,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或者说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进行管辖和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的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的核心在于中央与特别行政区权力划分和行使。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其内容是:

(一)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二)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保持自由港、独立关税地区和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三)可自行制定有关经济、贸易、科学、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政策,自行发行货币。

(四)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可以“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的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还可以“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五)负责维持社会治安。

(六)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主要有:

(一)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二)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三)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

(六)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

 三、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地位

 (一)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和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宪法是制定基本法的法律依据,基本法与宪法是子法和母法的关系。

(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区域内实施的最重要的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区域内具有宪法性法律的地位。它规定了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不同于祖国大陆的政治制度、社会经济和文化制度,规定了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居民在特别行政区范围内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总体和全局上确定了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基本制度和政策,从宪制结构和内容上规定了如何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祖国大陆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

(三)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内处于高居于其他任何法律之上的法律地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任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同此基本法相抵触。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废除任何法律,均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在适用、解释法律时,均不得同基本法相冲突。

 四、特别行政区适用的法律

 (一)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特别行政区原有法律,除带有殖民色彩的与基本法相抵触或者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修改者外基本不变。

(三)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但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若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此法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可将法律发回,不予备案。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四)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有些体现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全国性法律有必要实施。

 五、论述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

宪法解释是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和相互关系等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通过解释宪法,起到阐明宪法精神、含义,弥补宪法规定的遗漏,维护宪法尊严和价值的功能。

宪法解释的三种体制:立法机关解释制度;普通法院解释制度和宪法法院解释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属于立法机关解释体制。

我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是由1978年宪法首先确认和建立的。1982年现行宪法再次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宪法解释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我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与我国的宪法体制是相吻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享有解释宪法的权力,使得宪法解释具有立法性质和普遍的约束力,也使得宪法解释成为一种经常性的行为,而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比其他国家机关更了解宪法的原意和精神。

对于全国人大宪法解释权的讨论:结论是有宪法解释权,理由在于其他应有其行使的权力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对于全国人大常解释的监督权以及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我国现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权体制能够切实保证宪法解释的有效运行,因为常设机关的存在;

 六、论述宪法规范的制裁条款

() 宪法规范的概念以及特征:宪法规范是法律规范、调整宪法关系以及宪法所确定的规范。

() 宪法规范具有完整的法律规范构成要素:假定、处理和制裁部分。

() 宪法规范的制裁要素和其他法律规范的制裁要素体现有所区别,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 制裁要素的具体体现:撤销改变决定;罢免有关人员等等。将有效范例和法律规范加以列举并适当加以说明。

 七、论述我国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含义

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区别

人权在我国被确定的历史

现行宪法修正案加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

1  代表国家价值观的变化

2  国家不得侵犯人权;

3  拓宽基本权利的范围

4  有利于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文化

从多个角度理解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价值。

尊重人权意味这避免和自我控制对个人权利的侵害;履行保障的义务,防止和制裁他人对于人权的侵害;促进的义务,切实有效保障人权的进一步实现。

 八、论述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一)公民基本权利有界限,基本权利呈现相对化和社会化的趋势;

(二)基本权利有其内在限制和外在限制。

(三)限制基本权利有其法定理由: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

(四)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五)国家运行状态分为正常状态和紧急状态;

(六)我国宪法明确了紧急状态的宣布程序和主体

(七)紧急状态下的合比例原则体现。

(八)紧急状态下不得限制的基本权利。例如生命权。例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

 九、试论平等权

1、我国近年来发生一系列关于公民平等权的案件,如身高、年龄、性别、相貌、地域、健康状况等。

2、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序言、总纲的规定、反对特权、平等对待、禁止差别对待)

3、平等权是指每一个公民在人格上、机会上的平等,包括平等对待、平等保护、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4、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平等还包括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

5、平等不是指结果上的相同,即平均主义。

6、是否侵犯宪法上的平等权,需要根据特定的规定是否具有合理的因素进行判断,如何理解合理差别;

7、注意特殊权力关系群体保护和限制的必要性。

 十、试论我国宪法确定的人格尊严权

(一)人格尊严是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的法律确认表现为作为人应该具有的人格权。

(二)人格尊严的基本特点是:

第一,    人格尊严是权利主体宪法地位的基础;

第二,    人格尊严是以人的价值为核心的权利体系;

第三,    人格尊严与人的私生活有着密切联系;

第四,    人格尊严具有双重性,既是客观宪法原理的尊严权和作为主观权利的尊严权。作为客观价值秩序,在整个基本权利体系中占有最高价值;作为主观权利,人格尊严权具备具体权利性质。

(三)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的保障通过其他法律加以具体实现。

(四) 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

1、姓名

2、肖像

3、名誉

4、荣誉

5、隐私

对于隐私权,尽管没有明确规定,但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内涵中能够解释出隐私权。

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权利,通过具体法律的实现加以落实。

隐私权的权利形态具有复合型,一方面保有个人隐私不被他人知晓,带有防御权属性;一方面请求修改国家持有的个人信息,带有请求权属性。

 十一、论公民依法纳税的义务

答:1、宪法第56条规定了公民的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2、纳税既是一项义务,同时也是一项权利。享有对于国家公共支出的了解权,享有使用国家公共物品的权利和社会保障的权利。

3、纳税义务对于国家而言具有法定性。

第一,体现税负平等的原则

第二,体现税收法定原则。征收权的控制和减免税务问题,切实保障公民财产权不受侵犯。

4、税收的意义。

第一,国家财政收入

第二,调节收入,保障公平;

第三,调节经济运行;

 十二、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制度。

(一)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按照专业分工而设立的辅助性工作机构,不是独立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其组成人员是从人民代表中选举产生的,并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

(2)各专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任务包括:①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②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③审议全国人大常委员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提出报告;④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⑤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制度

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增加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从此开始,不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特定问题调查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享有特定问题调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条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十三、案例分析

公务员甲颇有才情,以本县三个招致群众非议的公共工程为背景,即兴创作一阕《沁园春•无题》词作,讥讽时弊,并通过手机短信发给十几个朋友,又通过QQ传给了几名网友。县公安局认为,该短信影响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遂以涉嫌诽谤罪将甲刑事拘留,后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没收其手机和电脑等物品。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请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和相关理论分析:

(1)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的范围?理论依据何在?

(2)县公安局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哪些宪法权利?宪法依据何在?

 (1)甲的行为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理由是:第一,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多样,既包括口头形式,也包括书面形式,必要时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利用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介,而以短信、QQ的形式发表言论和个人见解,是言论自由的合法表达方式;第二,短信的内容及其社会影响,没有危害国家安全,没有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属于言论自由限制的范围;第三,不同看法,即使是错误认识,也是表达的自由。

(2)县公安局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三项宪法权利:言论自由权、监督权和人身自由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十四、某市政府为了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的混乱状况,在多方的建议下,欲出台关于限行摩托车的规定。公民甲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认为出台这样的规定不合理、不合法。于是联合了近百人到市政府门前游行示威,要求市政府不要做限行摩托车的规定。

请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

1)某市政府是否有权出台限行摩托车的规定?为什么/

2)公民甲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公民甲某应如何表达自己的意见?

1)某市政府有权做出限行摩托车的规定。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属于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具有执行、管理和协调的职能。道路交通及车辆等事项属于行政机关的管理范围。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规定。(2)公民甲某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和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公民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首先获得当地公安机关的许可,并按照被许可的事项进行。公民甲某擅自联合群众到市政府门前游行示威,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属于违法行为,应根据具体情节确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3)公民甲某对市政府关于限行摩托车的规定有意见,可以向市政府提出批评或建议;也可以直接向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书面建议书,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还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后进行游行示威,表达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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