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母堂”事件
2004年9月,全日制私塾“孟母堂”在上海松江开设,教学内容以读经为主,如《易经》、《道德经》、《论语》等中国古代传统典籍;英文则从《仲夏夜之梦》起步;数学由外聘老师根据读经教育的观念,重组教材,编排数理课程;体育课以瑜伽、太极之类修身养性的运动为主。
2006年7月17日 ,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下发告知单,指出:“孟母堂”属非法教育机构,从事的是非法教育活动,应立即停止非法行为。24日,上海市教委发言人阐述了三大理由:学堂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未获得办学许可;“读经教育”与义务教育多学科、全面发展的要求不相符,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多项规定;未经物价部门审核,擅自收取高额学费。而家长未按规定把适龄子女送到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也属违法行为。
然而,“孟母堂”负责人则声称,孟母堂并没有违反《义务教育法》。教育部门的告知书和公开发言,无法律依据,并准备以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别起诉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上海市教委,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利。
[入选理由]
宪法第46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在对其进行细化时,明确规定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必须“入学”,而且,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包括教科书的审定都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确定的,各地没有原则性差异。这样,家长的选择自由与之产生冲突就成了一个复杂的宪法问题。
[评析]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刘飞宇认为,“孟母堂”确实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但国家是否允许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内容多样化,如果从宪法角度考虑,《义务教育法》是否违宪就有了讨论空间。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莘则认为,“孟母堂”无非是为那些实际上失去学习机会和兴趣的孩子提供了另一种学习途径。“有教无类”强调的是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因人施教”强调的是针对不同的受教育对象施以不同的教育。
“我们不能把教书育人看成是机械化的大生产,仅仅为了生产出千人一面的‘产品’。”刘莘说,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人,是要培养出充满积极性、创造性,具有鲜活个性的人。义务教育制度的存在,是为了保证每个孩子一生中都能够享有最起码的一段时间的教育。义务教育应当是兜底式的教育,也就是说,它是基本保障,但不应当排斥更适合某些孩子的其他教育。
郑州市专项工作报告未被通过
2006年10月24日 ,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郑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作了《〈关于解决城乡弱势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以下简称《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
出人意料的是,该报告经表决未获通过。原因在于人大代表认为办理情况汇报太虚,与广大市民的“只要政府重视,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的心理预期相差太大。
这并不是偶然事件,全国各地都曾有过这样的事例。
2006年12月,甘肃省金昌市人大常委会否决了金昌市公安局交警的工作报告。
2006年6月,湖北省荆州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工作情况报告。在29日的表决中,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报告未获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否决了昌吉市政府关于2004年财政决算和2005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理由是昌吉市政府财政支出超过了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预算执行中有违反《预算法》的行为。
2001年12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否决了市政府所作的整治网吧的工作报告。
[入选理由]
按照现行宪法规定,地方人大和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是“天然”的权力行为。但各级人大常委会否决某议案的行为却并不平常,这是人大力图摆脱“橡皮图章”的尴尬形象,力图加大自身监督力度的努力。
[评析]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认为,长期以来,政府权力过大,各级人大与之相比,往往处于弱势,人大的监督常常难以落实到位。“这个事件让我们看到了希望,各级人大应该重视宪法赋予的权力。”
中共中央 党校 教授傅思明表示,如何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一府两院”之间的关系也是我们在这一事件中应该思考的问题。加强人大监督理念要避免西方式的制衡,要强调监督与支持的同质性。
《馒头》恶搞《无极》
胡戈可谓一夜成名,成名原因就是他恶搞了著名导演陈凯歌耗资巨大的《无极》。
2006年,“恶搞”这个不太规范的词语风风火火地跃入了大众视野。打开“百度”,有对恶搞的解释,全称即“恶劣的搞笑”,特征是主角的性格会变得有些扭曲,或是故事情节逗笑,也可以用无厘头这样的词语来解释。
当《无极》的成功与否还不太好准确判断时,胡戈恶搞此片制作完成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迅速在网络走红。这部长约20分钟的短片,截取了《无极》的画面,通过重新编排、配音,以戏谑的方式将其编辑成了一个与电影风马牛不相及的新闻纪录片。该片还根据剧情穿插了滑稽的广告,令人忍俊不禁。
《无极》导演陈凯歌得知此事后,颇为气愤,“我们一定要起诉而且就这个问题解决到底”,“我觉得人不能无耻到这样的地步。”陈凯歌愤而诉诸法律的“威胁”并没有终止这场网络的恶搞风,反而愈演愈烈,出现了各种版本的恶搞作品。
这场纠纷以陈凯歌的放弃而结束,但由此却带来了相关法律问题的争论。
[入选理由]
如果此案进入司法程序,首先是著作权案件;但从宪法角度看,胡戈对影片《无极》的嘲讽实则是他的艺术自由,而这却与陈凯歌的人格尊严、艺术自由之间产生了冲突。以宪法的眼光看,“馒头案”是个典型的“基本权利冲突”的案件。
[评析]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童卫东认为“馒头案”关系到胡戈的言论自由。在传统媒体时代,受物质条件限制,即便电影盛名难符,观众也仅能抱怨“上当”,除此之外,再无其他途径表达自己的观点。
在童卫东看来,胡戈这种“恶搞”其实是一种艺术批评的方式。进入互联网时代,普通大众不仅仅是听众、观众,他们可以借互联网表达自己的看法,“这是这个时代的幸运,”童卫东说,根据宪法第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当然,公民的表达自由权“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至于胡戈的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陈凯歌的创作自由,需要据法律而定,因为对表达自由的限制是法律的权力。如果侵权,要根据《著作权法》、《民法》、《刑法》的规定承担法定责任。
“普通法律权利都是宪法上基本权利的具体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张翔说,按照这一逻辑,“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是宪法上“人格尊严”和“艺术自由”在著作权领域的映射。
张翔认为,法官仍然有必要在这个案件中考虑原作者的艺术自由与网络改编者的艺术自由之间的冲突问题。在具体的个案中,由司法机关来继续衡量基本权利的冲突问题是有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