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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考研时间确定及一二三区划分

[日期:2007-10-12] 来源:科教园  作者:科教园 [字体: ]

     编者语:2008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今日公布,对考研报名、考试、录取等各方面内容进行了说明。08年考研报名继续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10月10日-31日网上报名,11月10日-14日现场确认,应届生17日起可预报名。2008考研初试时间为2008年1月19日至1月20日。以下为简章全文。

 

  2008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08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

  (5)在校研究生报考需征得所在学校同意。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68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

  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第1、2、4、5各项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三)符合上述(一)或(二)中各项报考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相应的统考或单考(按教育学门类设置考试科目)。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联考: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可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高校78所(名单见附2)。

  这些高校在录取该专业考生时,只从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中选拔,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MBA联考:

  1.符合(一)中第1、2、4、5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大专毕业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这些高校在录取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生时,只从参加MBA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六)经审定可以开展推免生工作的高等学校,可以推荐本校规定数量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初试,并在2007年10月25日前直接到报考单位参加复试和办理接收手续。推荐和接收办法由学校(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被接收的推免生(包括研究生支教团和农村教育硕士项目的推免生)须在国家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报考点办理报名确认手续,亦不得再参加统考。到2007年10月25日仍未落实接收招生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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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报名

  (一)网上报名:报考2008年硕士生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1.网上填报信息日期:2007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请尽早上网登录,避免高峰时段网络堵塞,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提前报名,时间为2007年9月17日 至23日(每天9:00-22:00)。

  2.考生自行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yz.chsi.com.cn,教育网址:yz.chsi.cn)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考生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凡不按公告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复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上述报名日期内,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

  3.网上报名填写报考信息时注意事项:

  (1)考生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确定复试分数线后,考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生源余缺信息并根据自己的成绩再填报调剂志愿。

  (2)应试的外国语语种按招生单位的规定任选一种。

  (3)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4.国家按照一区、二区、三区确定考生参加复试基本分数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11省(市);二区包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重庆、四川、陕西等10省(市);三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报考地处二、三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见附4)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工作单位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范围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成分,且申请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定向或委托培养方式),方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5.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统考。否则,将取消推免生资格,列为统考生。

  6.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有关报考规定,遵守保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二)所有考生(含推免生、农村教育硕士生)均须到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并缴费和照相。

  1.报考点现场确认时间

  2007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逾期不再补办。

  2.现场确认地点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和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告指定的报考点确认;

  参加单独考试和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到报考单位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告指定的报考点进行确认报名。确认截止日期与统考生确认截止日期一致。

  3.现场确认程序

  (1)考生持本人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部队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核对,考生确认本人网报信息。

  (2)考生按规定交纳报考费(考生办理报考手续交纳报考费后,不再退还)。

  (3)报考点按规定采集考生本人图像信息。

  四、考生资格审查

  招生单位审查考生网上报考信息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招生单位将在复试时对非应届考生学历证书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免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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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调剂

  初试成绩符合复试调剂基本分数要求,可以申请调剂。调剂复试的具体要求均以初试结束后教育部发出的2008年录取工作通知的规定为准。届时,考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yz.chsi.com.cn,教育网址:yz.chsi.cn)调剂服务系统填写报考调剂志愿。

  对 教育学、历史学、医学和农学学科门类(仅限于参加统考或联考的考生)的调入和调出,在考试科目要求方面可适当放宽。

  调剂复试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招生单位应及时发布生源余缺信息;(2)符合教育部调剂规定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yz.chsi.com.cn,教育网址:yz.chsi.cn)填写调剂志愿;(3)招生单位遴选出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并通知考生复试;(4)招生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复试,并将复试结果通知考生;(5)接收调剂生的招生单位向第一志愿单位发函调考试档案,做最后审核,确定是否拟录取。

  七、体格检查

  考生复试时应按招生单位规定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具体要求见各招生单位招生简章或复试通知。

  八、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参加统考、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考生可被录取为定向或非定向硕士生,也可被录取为委托培养或招生单位自筹经费硕士生。

  参加单考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定向培养硕士生或委托培养硕士生。

  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招生单位、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定合同。

  被录取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九、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回定向或委托单位。

  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或按照培养合同就业。招生单位及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十、其他

  (一)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二)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办理。

  (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可根据本简章,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四)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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