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为某县水东中学教师、教务处副主任,受聘担任2000年高考考场监考员。2000年7月8日,杨某在其监考的第32号考场里用剩余的试卷作出答案并复写4份,亲自或通过其他监考员交给学生。还在高考考试期间,叫其表弟陈某在家中通过寻呼机向考生传送答案,为考生作弊。杨某为此非法收受考生或考生家属多人的财物共4 400元。被告人王某,为该县第一中学英语教师,2000年高考监考员,他与被告人杨某某(该第一中学体育教师)经密谋后,由王某用手提电话将事先做好的语文、数学科考卷的选择题答案传递到杨某某的寻呼机上,再由杨某某夫妇传送到作弊考生的寻呼机上。
法院经审理,以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2年;以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分别判处王某、杨某某有期徒刑各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