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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单位职工,从中牟利的,如何认定?

法律评析

[日期:2007-07-31] 来源:科教园法硕  作者:科教园法硕 [字体: ]

对本案,有意见认为对被告人郝某,应就其所分得的赃款19 000元,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另有意见认为应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根据《刑法》第396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1)所谓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受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包括依法经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指违反了国家对此类单位的国有资产分配管理规定。国家对单位的财务分配,有一整套宏观管理制度。凡国家资金,不得用做企业职工集体福利基金或用做职工奖励奖金。以单位名义,是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经手实施,公开或半公开地以单位分红、单位发奖金、单位下发的节日慰问费等名义所进行的活动。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行为人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按人头分配给本单位全部或部分职工。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根据有关规定,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3)本罪是单位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是与贪污罪的重要区别。(4)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如疏忽大意地误将国有资产当做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渎职犯罪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郝某伙同公司其他领导集体研究后将公司的国有资产分给公司全体职工,而不是在领导内部共同瓜分,符合本罪构成。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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