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有建筑材料公司经理郝某,与该公司两位副经理商量后,未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就擅自作出决定,先后三次从该公司财务处取出现金16 000元、25 000元、28 000元,以补发职工工资和奖金的名义,采用发红包的形式分给本公司职工。此后,在该公司与市机电化轻公司合并前夕,三人又擅自决定从本公司财务上取出现金91 039.63元,分给本公司职工。其中郝某和两位副经理各分得19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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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单位职工,从中牟利的,如何认定?案情介绍
某市国有建筑材料公司经理郝某,与该公司两位副经理商量后,未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就擅自作出决定,先后三次从该公司财务处取出现金16 000元、25 000元、28 000元,以补发职工工资和奖金的名义,采用发红包的形式分给本公司职工。此后,在该公司与市机电化轻公司合并前夕,三人又擅自决定从本公司财务上取出现金91 039.63元,分给本公司职工。其中郝某和两位副经理各分得19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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