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某国有集团公司的出纳员王某受本公司委派,到某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任该公司财务部主任。2003年2月,该公司在某电视机厂订购一批价值63万元的电视机。王某的好友、该公司负责此项业务的业务部副经理黄某(系某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招聘人员)找到王某密谋,称借此机会可以赚一笔收入。两人即私自篡改订购电视机的协议书中的购买价,将63万元改为68万元。然后由王某出面到银行从公司账户转账68万元到其私人账户,再将其中的63万元转到某电视机厂的银行账户上。事后王某拿出2万元送给了黄某。黄某在收到某电视机厂出具的发票后,将发票上的63万元改为68万元,交给王某入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