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6日10时45分许,一群不明身份的人擅自打开铁路上海站8号候车室检票口的门,进入站台。工作人员发现后,怀疑被告人李某持有该门钥匙,要求其交出,李某拒绝。工作人员遂将其交给正在执行巡逻任务的周某等3名武警战士处理。不料,李某向武警周某的左脸部击打一拳后就逃,后在l号站台被追获。武警带着李某回值班室途中,遭到樊某、方某等人阻拦,后者还抢夺了武警的武装带并击打周某等武警,造成周某等人头部流血。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定樊某、方某、李某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判处樊某有期徒刑5年、方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李某有期徒刑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