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1月,被告人杨某种地时挖到一包物品,重约1 650克,杨某觉得是鸦片。杨某为挣钱,便积极寻找买主。经找多人看货后均辨不出真假。1993年2月,杨某与被告人黄某一起携带该“鸦片”700克准备到邻乡出售,被桧溪村干部发现,当场将“鸦片”缴获。同年6月经群众揭发,杨某交出隐藏在家中的“鸦片”950克。经鉴定,未检出鸦片成分。法院认为杨某、黄某将挖到的物品认为是鸦片进行出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鉴于两被告人出卖的“鸦片”系假毒品,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7年,黄某有期徒刑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