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纪某是某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人骆某是该公司经理。该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为了建高尔夫训练场,在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征用农用地手续的情况下,由被告人骆某、纪某代表该公司于2003年7月与东坪山村民傅某洽谈,签订了一份超出傅某承包土地面积(7.05亩)的土地承包合同,并于同年8月至2004年2月雇请工人,由骆某直接组织对该农用地进行平整,清除果树、植被,兴建工棚。期间,东坪山村民小组发觉村集体土地被占用,出面干涉,被告人纪某于2005年1月1日与村民小组补签了一份面积为15亩的土地承包合同。经鉴定,该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39.55亩,并造成这些农用地被毁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