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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低价抛售单位股票以报复单位的行为是犯罪吗?

案情介绍

[日期:2007-07-05] 来源:科教园法硕  作者:科教园法硕 [字体: ]

张某()2001年进入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任投资管理部项目经理,因工作精细,使公司炒股票盈利二百余万元。张某认为自己对公司作出了成绩,多次要求提高待遇,但公司领导未同意。对此,张某和其丈夫高某十分不满,多次密谋报复。2002710日晚,张某将自己掌握的该公司在股票市场的资金账号、股东代码、交易密码以及该公司当时所拥有的股票数量、代码、卖价信息等提供给高某。次日918分至40分,高某溜到该投资公司在某证券公司的专户室中,利用室内电脑,采取驻留自助委托方式,擅自以跌停价和近跌停价将该公司所拥有的太极集团、粤美等6支股票全部卖出,实际成交金额为2 103余万元,而按当日收盘价计算,上述股票价值为2 294余万元,造成该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91万余元,并导致发生较大的股市风波。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高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处张某和高某7年、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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