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被告人潘某利用担任邮政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非国有公司)投递员之便,窃取收款人为苏某的一张汇款单,交给其老乡被告人程某,程则使用假身份证持汇款单到邮政储蓄所冒领人民币2 000元。在接下来的一个月内,两人用同样的方法先后6次冒领他人的汇款共13 092元。2004年7月,两人惧怕事情败露,分别向单位及派出所投案,并退回全部赃款。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程某侵吞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程某虽然不属利用职务便利,但其与潘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