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在1992年至2002年担任某市文物局外八庙管理处文保部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涂改文物档案,以非外八庙文物代替库藏文物,以文物残件代替库藏文物,以库藏某一文物代替另一文物等方法,多次盗取外八庙文物库内的馆藏文物,共窃得乾隆粉彩描金无量寿坐像、紫金嵌松石无量寿佛等馆藏文物及文物部件259件。经鉴定,李某所盗窃文物中一级文物5件,二级文物56件,三级文物58件,一般文物101件。李某卖出盗窃文物152件,其中一级文物4件,二级文物47件,三级文物50件。李某从中获得赃款三百二十余万元人民币和7.2万美元。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