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自幼与其姨母共同生活,被其姨母待如亲子。1998年夏到2000年10月,陈某采用秘密地拉开抽屉和用钥匙拧开保险柜的手段,先后盗窃9次,窃得其姨母的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180元;祥云公司有奖储蓄券1万元;人民币3000元;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单7张,票面金额人民币12.5万元。他窃取定期储蓄存款单后,持其姨母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从银行取出存款8.39万元(含利息),把尚有余额的存款单又放回原处。综上,陈某实际窃得财物合计人民币8.7万余元。案发后,除祥云公司有奖储蓄券1万元发还失主外,其余大部分赃款已被陈挥霍。陈某的姨母非常气愤,要求对陈严肃处理,后念及亲情,又多次要求对陈从宽处理。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