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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杀人后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抢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案情介绍

[日期:2007-06-28] 来源:科教园法硕  作者:科教园法硕 [字体: ]

杜某,21岁。20044月,他上网时认识了打工的女网友谢某,二人聊得情投意合,成为网上情人。527日,谢某与男友分了手,情绪低落,而杜某在网上的安慰和体贴,让谢某十分感动,并同意杜某提出的二人见面的要求。杜某随即买了车票去看望谢某。谢某很感激杜某,并将其留在自己住处过夜。但是,在晚上聊天时,谢某表达了她想和原男友和好的愿望。杜某听后一脸严肃,没有作声。第二天中午,谢某告诉杜某自己与男友已和好了。杜某觉得自己来这一趟很亏,想报复一下谢某,抢点钱再回家。于是,趁谢某将出门的时候,他突然从身后用拳头猛击谢某头部,并抓住谢某的头发往墙上猛撞,致谢某当场倒地死亡。随后,杜某搜身搜房,抢走了谢某的手机和二百多元钱后逃走。200472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法院经审理,认定杜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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