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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置年幼的儿子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丈夫于不顾,独自外出做生意,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介绍

[日期:2007-06-26] 来源:科教园法硕  作者:科教园法硕 [字体: ]

被告人白某,女,个体户。1991年,白某与四川民工朱某相识并同居,还生下一个儿子,后二人分手。白某与他人结婚,由朱某独自抚养儿子。2038月,朱某遭遇交通事故,造成瘫痪并失语,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0041月,白某得知朱某因交通事故将得到十多万元的赔偿款后,在外省办理了离婚手续,赶回四川与朱某办理了结婚登记。随后,白某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与肇事方达成协议书,领取了6万元的赔偿款。收到赔偿款的白某本应在家护理丈夫,为其丈夫治疗,抚养年幼的儿子,但她却抛下病床上的丈夫和年幼的儿子,拿走全部赔偿款,以外出做生意为由住在别人家中,长期不归。朱某和儿子生活陷入窘困,吃了上顿没下顿,全靠邻居救济,在冬天只盖着肮脏的棉絮,穿着单薄的衣服。200412月,朱某13岁的儿子向法院控告其母亲白某,要求追究其母白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患病的丈夫和年幼的儿子,被告人白某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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