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来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实行严格的管理,因为这些物品一旦散落到社会上,就有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的公共安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就是这类犯罪中的一种。所以,我国《刑法》第125条第l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就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本罪的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这里的“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不仅包括军用枪支,也包括非军用枪支;不仅包括整枪,也包括枪支的主要零部件。这里的“弹药”,应当是指通过各种军用、民用枪支或者仿真枪支发射的、本身无引爆装置的各种弹药。这里的“爆炸物”,包括军用的地雷、炸弹、爆破筒,也包括民用的炸药、雷管以及其他用来进行爆破、杀伤,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非法制造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其中包括用机器成批生产,也包括用手工制作;既包括新加工的,也包括对旧有的维修使用。非法买卖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或实物作价,私自购买或销售。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的行为,也只构成一罪。
本案中,二被告人为了防身竞将发令枪改装成具有杀伤力的火药枪,且数量达9支之多,二人的行为都触犯了《刑法》第125条第1款之规定,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公共安全,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