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某市自来水厂进行技术改造,改造工程由某安装工程公司袁某承建。被告人张某作为该厂负责人,指使副厂长黎某,多次向袁某索要回扣共计二十多万元。不久,张、黎二人受贿事实被揭露,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黎某被抓捕。张某当时正在其他城市出差,得到此消息后潜逃。在此期间,他先后到过多个城市,后来在重庆居住了很长一段时间。潜逃期间,张某学习了一些法律,了解到刑法中有追诉时效制度,认为自己所犯的罪行在10年后将过追诉时效。2004年,张某回到成都,还到原工作单位要求恢复公职,但被检察机关抓捕并起诉,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