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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课练习题

简答题答案

[日期:2006-12-28] 来源:  作者: [字体: ]

1、简述我国关于人权问题基本观点的发展。

答案要点:人权是人生而就有且普遍享有的权利。

在中国,早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这份宪法性文件中,就提出了人权保护的主张,邓小平在1985年最先论述了我国对人权的看法,首次明确表示了中国也承认人权的观点,1991年,中国政府发表《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阐述了中国政府对于人权问题的原则立场和基本政策。

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是:

(1)人权是人类普遍享有的权利,任何国家都不能剥夺本国公民的人权。

(2)基本人权范围的确定和人权保护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事务,不受外部干涉。

(3)只有在一国大规模侵犯本国人民或他国人民的人权时,国际社会才应当起来制止,但必须慎重,尽可能不用武力。

(4)中国政府尊重并保护本国公民的人权,积极促进人权保护的发展。

(5)集体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中国人民最重要的人权,同时也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

2、请简述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之间的关系。

答案要点: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的关系。

在社会调整系统中,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从调整对象上看,道德主要调整人们的内心信念,思想动机,而法律则主要调整人们外部行为,行为是人与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

从调整范围上讲,道德要宽泛许多,几乎涵盖一切社会领域,法律则仅调整那些要求、需要而且适于国家干涉与保障的社会关系。

从调整内容上看,道德主要要求个人对他人、对社会的义务、责任,而法律则强调行为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统一,并尤其以权利的保障为最终归宿。

从调整手段上看,道德调整主要建立在主体的伦理认同与道德评价基础上,而法律则通过有组织的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综上所述,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的关系是内在调整与外在调整的统一,是义务设定与权利保障的内在互动,是广泛调整与局部调整的有机分工,是道德评价与国家强制的相互补充。

3、简述在法律适用中辩证推理的特点。

答案要点:

(1)辩证推理是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

(2)辩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

(3)辩证推理是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推理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的辩证法的客观基础上。

(4)辩证推理是经过对具体事物的矛盾运动的研究而做的复杂的推理过程。

4、简述法律推理的特点。

答案要点:

(1)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它涉及对法律规范的理解、选择,更重要的是它还将这种抽象规范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之中。

(2)法律推理以法律和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即作为推理的前提。

(3)法律推理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法律推理的方法不单纯使用逻辑推理方法(特别是不单纯使用形式逻辑的方法)。还存在非逻辑的分析与论证,如价值分析判断。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5、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有哪些区别?

答案要点:

(1)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

(2)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

(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

(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

(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

6、简述法律归责活动中的责任法定原则和责任相称原则。

答案要点:

(1)法律归责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法律归责中的各项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其中责任法定原则与责任相称原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责任法定原则。①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②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例如刑事责任上的“罪刑法定主义”。③在一般情况。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追溯既往,主要表现为刑法—的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3)责任相称原则。①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②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③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7、简述法律制定的程序。

答:(1)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亦称法律议案、立法议案,是具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法律的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的提案和建议。这种议案一经提出,立法机关必须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2)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

(3)法律草案的表决。这是立法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步骤。表决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和人员对议案及法律草案表示最终的态度;赞成、反对或弃权。

(4)法律的公布。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

8、简述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答案要点: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有以下区别:

(1)法律原则不预行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任何具体的权利、义务、责任,而法律规则在相比较之下,相对确定,适用于具体的事实状态,井因此而产生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原则具有更大的包容性,从而在明确程度上显然低于法律规则。

(3)原则所覆盖的事实状态远远广于规则,对社会上较大范围内的同类事实状态起指导作用。

(4)原则适用范围宽于规则。一个规范只能对同一种类型的行为加以调整,而一条原则却能够调整较为宽阔的领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会关系的协调和指导。

9、简述法治观念。

答案要点:

(1)法治观念即法治精神,这一概念包含三方面内容:①它是安排国家制度,确立法律与权力比值关系的一种观念性力量。 ②它是一种相对稳定的,为保持法的崇高地位而要求人们持有的尚法理念。 ③它反映法律运行的内在规律,对变法具有支配、评价等作用,在遇有权力涉法行为时能引导公众产生排异意识,并最终指导人们认同法律的权威。

(2)法治的精神不同于法律原则,不同于法律精神,亦不同于法之本质。

(3)法治观念的实质是关于法在与国家权力交互作用时,人们对这一关系所选择的价值标准及特有的稳定的心态。

(4)现代法治社会,构成法治精神的要素至少有四点:①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 ②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③法的统治观念的养成。④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确立。

10、简述法治国家的基本实现方略。

答:要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的实施,必须做到:

第一,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二,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把立法同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

第三,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和司法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此要积极推进行政和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行政机关的廉洁和效率,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加强对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四,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广泛进行法制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别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11、请简述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答案要点:法律部门的划分是指具有哪些共同特点的法律规范可以结合为一个法律部门,在不同国家、不同时代,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不完全相同,我国现阶段划分法律部门主要依以下二标准。

(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例如民法与行政法的划分。

(2)法律调整的方式。有时针对相同的社会关系,不同法律采取不同的手段,例如同时财产关系,民法与刑法则采取完全不同的方式进行调整。

另外,法律部门划分标准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我们在划分法律部门时仍需注意以下原则;

(1)客观性原则。

(2)目的性原则。

(3)平衡原则。

(4)发展原则。

(5)主次原则。

12、简述法律规则与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条文的联系与区别。

答:法律规则与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条文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

(1)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基本要素是法律规则,但又不限于规则,还包括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规定等。

(2)法律规则是以法律条文来表达的,两者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法律规则体现在法律条文中,但条文本身并不等于法律规则。一个法律条文可以完整地包括一个规则,也可以包括几个法律规则。反之,一个法律规则可以体现在同一法律条文中,也可能体现在同一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条文中,甚至还可能体现在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3)还应注意法律规则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区别。国家专门机关制作的判决书、搜查证、逮捕证、公证书、结婚证等法律文件,是依据法律规则制作的,但只对特定的对象有法律效力,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而法律规则则是调整大量同类社会关系的共同规则,具有普遍约束力。

13、简述执法的特点。

答:(1)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的公职人员,以及法律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及人员。

(2)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执法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它涉及国家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政治、经济、外交、国防、财政、文化、教育、卫生、科学、工业、农业、商业、交通、建设、治安、社会福利、公用事业等各个领域。

(3)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既是一方当事人,又是执法者。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支配地位,其意思表示和处分行为对于该法律关系具有决定的意义。

(4)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一般都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去履行职责,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14、简述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答案要点:

(1)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3)行为。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而完成的行为。

(4)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是指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5)人身利益。是指由人的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

15、简述公民和人民的关系。

答案要点:

(1)公民和人民的概念。

(2)公民是法律概念,公民相对的是外国人;人民是政治概念,相对的是敌人。

(3)公民在范围上大于人民,包括了人民和敌人,敌人也是公民。

(4)作为人民范畴的公民享有全部的公民权,而作为敌人的公民不能享有完全的公民权。

(5)公民指的是个体,人民指的是公民的集合体。

 

 

1、简述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

答案要点:

(1)权力制约原则指国家权力的各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2)权力制约原则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决定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

(3)权力制约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2、简述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关于公民财产权的保障规定。

答案要点:

(1)将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

(2)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3)增加了对私有财产征收征用条款。

(4)增加了对私有财产征收征用的补偿条款。

(5)本条修正案根据各国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经验,按照三重结构的原理,即不受侵犯条款、征收征用条款,合理补充条款,对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作出了规定,体现了保护体系和保护机构的完整性。

3、请简要回答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答案要点:

(1)平等权。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权表现在任何公民在政治的、社会的、经济的一切领域内,享有同其它公民同等的权利,在法律上不受歧视。

(2)政治权利和自由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我国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基本方式,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任何人不准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活动。

(4)人身自由。包括与人身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以及公民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

(7)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含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文化权利和自由。

(8)特定主体的权利,包括妇女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以及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利益。

4、简述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体制。

答案要点: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体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曲折发展地过程,现阶段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治保障政治保障是指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

(2)法律保障法律保障即是宪法自身的保障。

(3)组织保障组织保障是指依靠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组织来保障宪法的实施。

(4)依靠人民群众广大人民群众不仅自己要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还要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各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宪法。

5、简述我国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关于公民私有财产权修改的主要内容。

答案要点:

(1)私有财产权概念。私有财产权或者财,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

(2)修改的时间。2004年全国人大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其中最主要的是对公民私有财产权部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3)修改的主要内容:1)将“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2)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3)增加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条款及其条件的规定;4)增加了在征收或者征用的情况下的补偿条款。(4)修改的意义。宪法原有规定在公民财产权的范围上比较狭窄,通过修改扩大了公民财产权的范围;将公民私有财产权作为与国家相对抗的权利;增加了征收、征用及其补偿条款。有利于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6、简述我国违宪审查的基本程序。

答案要点:

(1)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2)我国违宪审查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我国违宪审查提议的主体分为两类:1)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2)上述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4)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向委员长会议提议。

(5)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7、简述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答案要点:

(1)宪法关于选举权普遍性原则的规定。

(2)在我国,只限于未免18周岁的公民,被法院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及外国人没有选举权,其他人都有选举权。

(3)在选举期间被羁押的未决犯没有被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决定停止行使权的都有选举权。

(4)在选举期间被羁押的已决犯,没有被法院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都有选举权。

(5)华侨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所在地的选举。

8、简述全国人大代表享有的权利。

答案要点: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表决,共同决定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和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2)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的权利。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的质询案。

(4)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三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由全国人大选举或决定的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5)人身特别保护权。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全国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全国人大代表是现行犯而被拘留的广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立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6)言论免责权。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7)享受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的权利。

9、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意义何在?

答案要点:

(1)政治文明的最重要标志是公共权力代表社会共同体成员的意志和利益发生作用,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和控制下公共权力正当、合法、有序地产生、取得、转移、分配和行使。

(2)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律。这一规律表明,政治文明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提供了基本的政治方向和环境,同时也意味着政治文明的进步必然体现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

(3)“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是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10、比较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

答: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和实施的最高等级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为行政管理或执行法律而制定,通常采取条例形式,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省、自治区人大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基本法律、一般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1、简述清末修律的特点和意义。

答案要点:清末修律的基本特点: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在内容上,清末修律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差异与不同。

(4)清末修律既没有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

(1)清末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

(2)清末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3)清末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4)清末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2、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特点及历史意义。

答:(1)《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第一,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共和国,“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二,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制度,实行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原则,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与制度、第三,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及应尽义务。《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享有的各项自由和权利。这些规定反映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标榜的民主精神。第四,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它以法律的形式破除了清王朝束缚私人资本主义发展的各种桎梏,破坏了封建国家所有制,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

(2)《临时约法》的特点。《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就是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反映了当时的斗争形势和力量对比关系,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在即将交权让位之际企图利用《临时约法》限制及制约袁世凯、保卫民国的苦心和努力。主要表现在:第一,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政治权力。第二,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第三,《临时约法》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防止袁世凯擅自修改、变更约法。

(3)《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第一,《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宪法文件,它规定中华民国为民主共和国,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权利、义务。们临时约法》的制定和公布施行,是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件大事。第二,《临时约法》作为中国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

3、简述《唐律疏议•名例》规定的“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的主要内涵。

答案要点:

(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同一国家的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根据其本国的法律或者习俗处理,不同国家的外国人在中国的犯罪,根据唐律处罚。

(2)这说明唐律对涉外诉讼,相同国籍的外国侨民实行的是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的侨民则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3)这一原则反映了唐代立法者尊重外国习俗的包容的心态,同时又反映了维护王朝主权的法律思想。

4、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和制定的意义。

答:1931年11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1月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作了某些修改,最重要的是增加“同中农巩固的联合”。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规定:第一,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它与标榜“主权在民”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有着本质的不同,它对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劳苦大众实行民主,对军阀、官僚、地主、资本家、豪绅、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反革命分子实行专政。第二,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保证工农大众参加国家管理,便于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原则。第三,’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工农兵及一切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件。第四,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对受迫害的世界革命者给予保护。对居住在苏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的政治权利。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它同资产阶级的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本质的区别。它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为全国工农民众指明了革命的方向。尽管因缺乏宪政经验和受到“左”倾思想的影响而存在局限性,该宪法大纲但仍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

5、简述唐律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答案要点:

(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成了深刻影响。

(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不仅作用于本国,而且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都是取法于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的《刑书》,也大都采用了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6、简述西周礼刑关系的主要内容。

答案要点:

(1)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

(2)“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对人们的言行作出“指导”,明确要求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礼;的功能重在“教化”。“刑”则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

(3)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人刑”。“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7、简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答案要点:

(1)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2)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3)成文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4)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8、请简要介绍清末司法机构改革的基本情况。

答案要点:清末司法机构改革主要表现为:

(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庭、地方审判庭以及初级审判庭,形成新的司法系统。

(3)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庭内设相应检察庭对刑事案件进行侦察,提起公诉,并实行审判监督,且可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9、简要介绍明朝“会审”制度。

答案要点:明会审制度主要分为“三司会审”和“九卿圆审”。

(1)“三司会审”始于洪武十五年,具体指凡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或急须重新审理的重案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同审问罪犯,后将审理结果奏报皇帝,进行最后裁决。

(2)“九卿圆审”是指凡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判决者,则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史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10、简要介绍“准五服以制罪”制度。

答案要点:

(1)(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制度,此制度为封建法律儒家化重要标志之一,影响深远,直至明清。

(2)“服制”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一种制度,共分五等,即斩衰亲、齐衰亲、大功亲、小功亲、缌麻亲。

(3)服制不仅确定了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也确定了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的原则。

(4)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而服制愈远,则反之。

11、请简述宋朝之“编敕”情况。

答案要点:

(1)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所颁发的诏令,为一时之权制,不具有普遍效力。

(2)把众多的散敕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便具有了普遍的法律效力,即所谓编敕。

(3)编敕,自太祖始,是宋朝最主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

(4)宋仁宗之前,基本上“律敕并行”,结果导致法令不一。

(5)神宗变法宣布“律是足以国事情,凡律所不载引一断以敕”,进一步提高了敕的地位。

12、简述《法经》的内容、特点和历史地位。

答:《法经》是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

(1)《法经》的内容。在篇目结构上,《法经》共有六篇:一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囚法》(或作《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囚法》、《捕法》两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2)《法经》规定了主要罪名、各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已比较广泛,其基本特点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思想。

(3)《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也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13、简述清末预备立宪活动及其实质。

答:清末主要的预备立宪活动包括:

(1)制定《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实质:《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精神。其突出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2)成立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筹备机关。实质:该机关实为“预备立宪”的御用机构。

(3)设立谘议局和资政院。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谘议局实质是不具有资本主义制度下地方议会的性质。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它实质上也不是资产阶级性质的议会组织。

(4)抛出《十九信条》。《十九信条》承继了《钦定宪法大纲》的基本精神,但在内容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的权力,然而却没有规定人民的权利。从实质上看,《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末统治者为了维护其摇摇欲坠的统治而玩弄的政治骗局。《钦定宪法大纲》通过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绝对权力,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而《十九信条》是在武昌起义爆发后,清朝政府为了挽救统治危机而被迫抛出的宪法性文件。但由于其继续体现皇统精神,因此,《十九信条》的颁行没有挽救清朝的灭亡。《十九信条》的公布,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破产的最后记录。

14、简述马锡五审判方式答:

(1)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指抗日战争时期在审判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基础上形成的审判方式。因该审判方式是由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创造,故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2)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有:第一,方便群众,不拘形式,申诉手续简便。马锡五审判方式不被陈规束缚,方便了群众,既做到公平合理,又节省了民力、财力,使案件得到及时解决。第二,深人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该审判方式要求,对于重要案件都亲临案发地点,重调查研究,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从而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第三,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意见,依法合理判决案件。该审判方式不仅依靠群众查清案情,而且把政策、法律和案情交给群众,从而使案件得到正确的解决。第四,教育群众,既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又使当地群众受到教育。

(3)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和推广,培养了大批优秀司法干部,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利于生产,保证抗日,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到实处。马锡五审判方式集中体现了边区审判制度的民主性和公证性,是边区革命审判制度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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