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治与人治是一种对立的治国方略。试分析此观点。
答案要点:
(1)本题观点是正确的。法治与人治都是一种治国方略,但二者是对立的。
(2)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国方略的界限不在于是否承认法律运行过程中人的因素。
(3)近代以来,法治与人治的对立主要表现为民主与法制,主权在民与主权在君、法律与当权者个人意志之间的冲突、对立,具体而言:
①在主体上,法治是众人之治,人治是一人或几人之治。
②法治的依据是反映人民大众意志的法律,而人治则依据个别人意志。
③在法治情况下,当法律与当权者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而在人治情况下,则是个人意志凌架于法律之上,此时的法极不具稳定性,其仅是个人统治国家的的工具而已,而正是这一点才成为了法治与人治的分水岭。
2、某日,警察甲正在追捕一夺路而逃的抢劫者乙,见路旁停一辆未锁的摩托车,未向旁边站立的丙打招呼就顺手骑上去追乙,丙认为甲抢劫了自己的摩托车,于是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查明后认为甲是为执行公务,因此可以不经丙允许而使用其车,丙听后认为极不公平。
运用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对此作出分析答:实质推理是指作为推理的两个前提(事实和法律)存在矛盾或不确定时而采用辩证的方法所作的实质推理,即实质推理的前提是两个前提不确定而无法进行形式推理,故只有先进行确定这两个前提的过程。本题材料中警察甲未经丙允许骑丙的摩托车是侵权行为还是正当行为即对甲骑车行为的定性是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这一形式推理的前提,而要对甲的该行为定性,只能运用辩证的方法,即在价值判断上是优先保护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如果优先保护公共利益,则甲的行为就是正当的,追赶逃犯是为公共利益,而摩托车被骑是私人利益,故从公安机关处理结果看,公安机关在实质推理过程中运用了辩证方法,以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确定了甲的行为属正当,所以甲不该受到处罚。
3、某市法院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出台了一项新措施,即经与该市的税务机关协商,双方同意,在税务机关设立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的工作人员基本上由税务机关抽调部分工作人员组成,其职权是受理并审理涉及税务纠纷的民事或行政案件。
请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说明该是法院的做法是否合适及其理由。
答案要点:
(1)该市法院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2)司法权则具有专属性,不可转授。
(3)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要求司法权只能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4、刘某为某市地税局局长,因贪污受贿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法院查清案情之后,原本受人尊重的刘某现在也遭到亲朋好友的唾弃。
请根据以上案例简要分析法的评价作用。
答: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比如法官对刑事被告人的被控行为进行判决。法的评价不同于一般社会评价,这主要是取决于评价标准和评价重点的不同。法的评价是用法的规范性、统一性、普遍性、强制性和综合性的标准来评判人们的行为。评价着重点在于行为人的外部行为、实际效果以及行为人的责任。
法的评价可分为两大类,即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前者是指经法律专门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如法院及其法官、仲裁机构及其仲裁人员、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对人们行为所作的裁判或决定。其特点是代表国家,具有国家强制力,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又称效力性的评价。后者是指普通主体以舆论的形式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其特点是没有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是人们自发的行为,因此又称为舆论性评价。
5、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应包含荫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请运用所学法理学理论,对这段话加以分析。
答案要点:
(1)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观念意识,治国方略和社会现象。虽然在不同的时代,人们赋予其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但法制的概念无外乎表现在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
(2)就现代法治而言,在形式方面,法治要求法制的统一性,法律的普遍性,法律的一般性,法律的有效性,司法的独立性。
(3)在内容方面,法治要求通过法律对权力加以控制,对权力加以保障:即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亚里士多德的这句话就大致包含由上述两个意思:其一,是关于法制的形式方面的,即法制的条件。其二,是关于法制的内容方面的。其核心是严格依照良好的法律办事。
6、李某是某单位职工,已婚并育有一子,一天李某下班后去购物,在正常穿越人行横道时被醉酒驾车、超速行驶并闯红灯的司机王某撞死。
试以法理学知识分析该案将引起哪些相关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导致这些法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是事件还是行为?
答案要点:
(1)王某醉酒驾车撞死李某的行为将导致:
1)刑事法律关系产生,王某须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赔偿关系产生,王某须向李某亲属赔偿有关损失。
3)李某与其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
4)李某与其妻的夫妻关系终止。
5)李某各继承人之间的继承关系开始。
(2)引起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赔偿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王某的违法行为。
(3)引起劳动关系终止、夫妻关系终止和继承关系开始的法律事实是李某死亡这一法律事件。此事件属于相对事件,因为李某之死虽然是由王某醉酒驾车的行为引起,但其死亡与劳动关系、婚姻关系和继承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意志无关,所以是相对事件。
7、某市公安局刑警在侦查一起刑事案件时,怀疑案件嫌疑对象可能毁灭物证,因情况紧迫,便在没有取得搜查证的情况下,强行搜查嫌疑对象的住宅,并找到了犯罪物证。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被告律师提出该物证是以非法方式取得的,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请运用相关法理学知识对此案作出分析。
答案要点: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重要的司法原则。但这里的“事实”必须通过“证据”来表现,而证据又必须是合法的,包括证据本身的合法性和取得证据的手段或方式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为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没有证明力,即使它确实可以证明案件事实。
(2)现代法治强调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作为法的基本特征之一的程序性,集中反映了法治的这些基本原则和精神。关于国家权力职权行为的各种具体法定程序,一方面表现了效率和科学性的要求,另一方面又体现着保障公民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的要求。因此,国家机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防止因国家权力的滥用而危害公民权利。
8、材料一:甲对其好友乙说:“今晚我请你去酒店吃饭。”乙表示同意。乙按时去酒店却不见甲的身影,结果不但没吃成饭,反而耽误了两小时的时间。乙一气之下想告甲违约,应赔偿其损失。
材料二:甲每天中午吃两碗饭,却没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一日中午,甲在食堂吃下两碗饭后中毒生病却产生了债权法律关系。
运用法理学有关知识分析上述材料情形的差异。
答:两段材料反映的是法理学上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的法定性(法律性),即社会关系要成为法律关系必须有法律的规定;没有被法律规定为法律关系或未受法律保护的关系,该社会关系的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只能靠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来调整。同样,社会事实要成为法律事实也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即明确该状态的法律后果,如果没有被法律确定,则其也处于不稳定状态。材料一中甲的行为之所以不属违约行为就是因其不具备合同法上违约的条件,材料二中甲每天的吃饭行为作为一种事实其后果没有被法律固定,也许有各种各样后果,但食物中毒后所引起的赔偿要求,就有了确定的法律后果,因而是一种法律事实。
1、一位教师在上课时讲到,我国宪法第二章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了规定,生存权未规定在其中,因而,生存权并非我国公民所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请运用宪法知识对这一说法加以分析。
答案要点:
(1)这一说法不完全正确。尽管我国宪法中未明确将生存权列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是我国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2)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基本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3)我国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
(4)我国宪法中规定了一系列基本权利,但并没有包括公民所应该享有的所有的基本权利,而在我国所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中,规定了我国宪法所没有规定的基本权利,如生存权等。
(5)宪法修正案中增加规定的“人权”,实际上包括了我国宪法中没有规定的公民所应该享有的而又为我国所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基本权利。
2、结合我国近年来发生的与平等权有关的案件,分析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含义。
答案要点:
(1)我国近年来发生了一系列关于公民平等权的案件,如关于身高、年龄、性别、相貌、地域、健康状况等的不公平对待。
(2)我国宪法定了公民的平等权。
(3)平等权是指每一个公民在人格上、机会上的平等,包括平等对待、平等保护、平等地行使权力、平等地履行义务。
(4)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平等还包括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
(5)平等不是指结果上的相同,即平均主义。
(6)是否侵犯宪法上的平等权,需要根据特定的规定是否具有合理的因素进行判断。
3、2005年5月25日上午9时左右,赵先生到某超市购物,因尝了一个樱桃,就被商场工作人员叫到办公室,说他偷吃樱桃。赵先生认为只是品尝,不是偷吃。工作人员还要赵先生脱去上衣进行检查。赵先生不答应。一工作人员上来强行脱赵先生的衣服,致使赵先生摔倒在地,鼻子不停地流血,耳朵也发生耳鸣。直到中午1l点左右,赵先生才被放出来。他要打110报警,几次拿起电话,都被商场的人抢走话筒。派出所的民警赶到后,他们就一起去做了笔录,然后赵先生到医院验伤接受治疗。赵先生一怒之下将商场告上了法庭。
请运用宪法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答案要点:
(1)我国《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我国《宪法》第37条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3)本案中,该超市非法限制了赵先生的人身自由。
(4)根据我国《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5)该超市的违法行为已侵犯了赵先生的人格尊严,给赵先生带来了精神痛苦。
4、《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此规定只有假定处理部分,因此,法律规范的逻辑包括假定、处理、制裁的说法不具普遍性;试分析上述观点。
答案要点:此观点是错误的。
法律规范是法的最基本单位,是由国家制订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假定、处理、后果是法律规范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它们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成为法律规范,假定是法律规范得以适用的前提;处理是规定人的行为模式,是法律规范的核心要素;结果则是法律规范得以适用的保证。
本题之错误在于将法律规范的文字表述——法律条文同一个逻辑上完整的法律规范相混同了。法律规范不等同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但并不是唯一形式,除成文法以外,法律规范也可以表现为不成文法,即使在成文法文件中,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也往往并不完全一致,一个法律规范的结构要素可能表现在几个法律条文之中,反之,一个法律条文也可能规定几个法律规范的内容,例如,刑法中的空白罪状,法律规范中的准用性规范即是如此。
综上,本题的观点是错误的。
5、我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试分析之。
答案要点:本条体现了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独立原则。从法律意义上,检察独立是指:
(1)检察院独立检察,而不是检察官的独立检察。
(2)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主要是因为检察工作中的很大一部分是针对国家机关,尤其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独立于行政机关是处理这类案件的关键。
(3)不受社会团体的干涉,主要也是不受新闻机构的干涉和中国共产党有关机构的干涉。
(4)不受个人干涉特别指不受其它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干涉。
1、《唐律疏议•断狱》规定:“死罪囚,决前一日二复奏,次日又三复奏,谓奏画已讫,在行刑者,然始下决……复奏奏讫毕,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但犯恶逆以上罪及部曲杀主罪,行一复奏”请说明本文含义并加以评析。
答案要点:
(1)这是《唐律疏议》关于“复刑复奏制的规定,“死刑复奏制”是指对死刑已定制的案件,在执行死刑前,奏请皇帝再行核准的制度。
(2)根据这一规定,“死刑复奏”有“五复奏”“一复奏”之分,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以及部曲杀主罪,实行“一复奏”,其它死罪实行“五复奏”。
(3)“五复奏”,是指执行死刑前,先“二复奏”,再“三复奏”,“复奏”完毕,执行死刑机关也不能立即执行死刑,必须再等三日才能执行死刑。
(4)“死刑复奏制度”确立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它一方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传统的“慎刑”精神,但上述的“五复奏”“一复奏”的区别也体现了封建统治者对其宗法伦理制度以及封建专制统治的极力维护。
2、“事关典礼以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试说明本段文字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角度对其进行分析。
答案要点:
(1)本段文字基本含义是:明律与唐律相比较,在有违伦常规范方面犯罪处刑明显偏轻:而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权威的犯罪处刑上都普遍加重,这即是明律相对于唐律而言的“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刑法原则。
(2)明朝在刑法原则上确立“轻其所轻,重其所重”原则是有深刻历史原因的。一方面,宋明理学使儒家纲常礼教已经深入百姓,且对人们行为的法外约束力愈来愈大;在这种背景下,对有关伦常礼教犯罪的处罚减轻,能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缓和社会反抗情绪。另一方面,随着君权的加强和社会矛盾的日益加剧,贼盗大案直接冲击着封建专制统治的基础,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也是“重典治国”的体现。
3、阅读下面文字,分析清末修律的宗旨和特点。
清末修律必须“折中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亦不乎中国数千年之礼教民情”,“务期中外通行”。(《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和《光绪朝东华录》)
答案要点:
(1)以上三句话反映反映了清末修律的宗旨和基本原则。它们说明,变法修律要吸收世界各国的先进制度,吸取当代最新的思想观念,但三纲五常是立国之本,因此凡是旧律中关系到我国有关伦常纲理,不能轻率改变。
(2)清末修律是在不改变中国数千来相传下来的礼教和经义的前提下,对法律的一些技术性问题加以改进,吸收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一些先进经验。实际上清末修律是以维护传统法律和封建统治为主,变革为辅,造成了清末修律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4、请对下列文字进行简要分析。
“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时乃可不杀。”(《尚书,康诰》)
答案要点:
(1)这殴文字反映了西周时期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的刑罚适用原则。
(2)这段文字的含义是:虽犯小罪,却不是由于过失,而且是惯犯,就不可不杀;反之,罪虽大,但不是惯犯,又出于过失,就不可处死。其中,过失被称为“眚”,故意被称为“非眚”,偶犯被称为“非终”,惯犯被称为“惟终”。
(3)这段文字表明,西周时期对故意和过失犯罪、惯犯和偶犯有所区别。凡是故意犯罪和惯犯都要从重处罚,过失犯罪和偶犯则可减轻处罚。这一原则说明西周时期在刑法理论上已经达到了相当的水平。这种以犯罪主观动机和客观危害结果为依据的定罪量刑、区别对待的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刑法史上的重大发展,对后世刑罚适用原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5、请说明下面这段话基本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角度加以评析。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三官、行法,非札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礼祀•曲礼》
答案要点:
(1)本段话的基本含义:道德仁义,没有礼就难以成就:教训正俗,没有礼就难以完备:分争辩讼的案件,没有礼就不能解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如果没礼次序就不能安定;做官学习,侍奉老师,没有礼就显不够亲近;班朝、治军、三官行法,没有礼则尊严就不能得到遵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没有礼就显得不虔诚、不庄重。
(2)这句话表明西周时期周礼已经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其中的“礼”就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3)这句话也说明了礼在西周时期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经具备了法的性质和作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无论是抽象的精神原则还是具体的礼仪形式,都对社会成员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很明显的具有规范性。周礼经过西周初年掌握实际政权的周公制定,而且为后世各代君主所认可与遵循,所以明显的具有国家意志性。同时,西周时期一切对礼的违反,都会导致国家强制力的制裁,因此,强制性也很明显地体现在西周礼制之中。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当时上至国家根本方针,组织制度,下至社会成员的衣食住行、车马宫室,都与礼密切相关、受礼的制约。
6、阅读以下文字,并分析《钦定宪法大纲》的实质。“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钦定宪法大纲》。“立法、行政、司法则皆总揽于统治大权,故一言以蔽之,宪法者所以巩固君权,兼以保护臣民者也”——《钦定宪法大纲》。
答案要点:《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一个宪法性文件,由宪政编查馆编定,1908年8月公布,制订“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案”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也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为正文及附录两部分,其中在正文部分规定了“上大权”,赋予了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之无上权力,而仅于附录之中规定了少量的臣民之权利及一些义务,并在此权利之上加上了种种限制,如“在法律范围内”“皇帝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等。
《钦定宪法大纲》无论是在结构形式上还是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其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其实质是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之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而在其君主专权的本质上则未有改变,因此,《钦定宪法大纲》颁布后即遭到普遍的反对和批评,但是,从另一方面看,虽然其对臣民权利的规定极不完善,并且加上了种种限制,但毕竟规定了臣民之一定权利,这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上还是头一遭,君权也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有了一定限制,因而不再是绝对无上的了。因此,《钦定宪法大纲》也还是有一定进步意义的。
7、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一)、《晋书•刑法志》:“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服制若近,以尊犯卑,处刑则轻,以卑犯尊,处刑则重;服制若远,以尊犯卑,处刑则重,以卑犯尊,处刑则轻。若财产转让有犯,服制若近,处罚若轻。”
问题:(1)这段文字反映了什么制度? (2)确立这一制度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3)举例说明这一制度对后世的影响。
答:(1)这段文字反映了准五服以制罪制度。所谓准五服以制罪,是指对于九族之内亲属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要根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而定罪量刑的制度。
(2)准五服以制罪的刑法原则的确立,是按照儒家强调的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体现“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父权、夫权思想,旨在维护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社会等级秩序。因此,它实际是将儒家礼的原则引入刑事立法原则之中,作为定罪量刑的首要依据。这显然是引礼人律、融礼于法的产物,是罪刑确立标准进一步儒家化的重要表现。
(3)准五服以制罪原则自《晋律》确立后,一直沿用到清朝。唐朝将服制定罪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列入《唐律疏议》;后世出现的“十恶”重罪中,对于不孝、恶逆等严重侵犯亲属的犯罪,都加重处罚;元朝制定的《元典章》甚至首创五服图,而明、清刑律在正文之前附有《五服图》,以便司法机关量刑时参考。可见,该制度对后世封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魏书•刑罚志》:“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音验——编者注)报乃施行。”
问题:(1)这段文字反映了什么制度?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3)确立这一制度的宗旨是什么?
(4)举例说明这一制度对后世的影响。
答:(1)这段文字反映的是死刑复奏制度。所谓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司法机关执行死刑必须奏报皇帝批准的制度。该制度首次确立于三国曹魏时期。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应当处死刑的,要将案件及时奏闻朝廷。由于人死不能再生,担心司法官不能公正断案,因此审判完毕后都要呈报皇帝,皇帝亲自过问,如果没有疑问或者冤屈方可执行。各地死刑案件都要上报才能执行。
(3)死刑复奏制度创立于三国曹魏时期,完善于南北朝北魏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逐步完善死刑复奏制度,说明统治阶级开始慎重对待死刑和处理死刑案件,因此是慎刑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反映。死刑复奏制度确立的基本宗旨是:皇帝企图通过执掌生杀予夺的大权,以加强对司法权的控制。
(4)死刑复奏制度直接影响到后世的司法审判与刑法执行制度,隋唐时期在此基础上发展了死刑三复奏和死刑五复奏制度;宋朝有京师一复奏制度;明清时期在死刑复奏制度的基础上出现了各种会审制度,尤其清朝发展的秋审制度,对于死刑案件,都必须上报皇帝裁决。
8、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修律上谕》和《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惟是刑法之源,本乎礼教。中外各国礼教不同,故刑法亦因之而异。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但祗(音只——编者注)可采彼所长,益我所短。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
问题:(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2)这段文字旨在说明什么问题?为什么?
(3)为了解决出现的上述问题,清末政府做了哪些工作?
答:(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刑法的本源在于礼教。中外各国礼教内容不同,因此,刑法的规定也不相同。中国一向重视纲常礼教,因此对于干名犯义等条款,立法时务必予以关切。修律应当扬长避短。凡是关系到有关伦理纲常的条款,不能草率变革。
(2)这段文字表明,清末修律是在维护伦理纲常的基础上对法律的修订。清末变法修律的宗旨和目的就是引进世界先进法律人中国,使中国法律走向世界,实现中国法律的国际一体化。但清末修律不是“全盘西化”,不是对西方法律的照搬,而是在效法西方的同时保留中国的法律传统,修律不能违背中国的礼教和国情。清末修律是在不改变中国传统经义的前提下,对法律的一些技术性问题加以改进,吸取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一些先进经验,试以此来应对它所面临的大变局。这种修律的宗旨和目的,实际上是以维护传统法律为主,变革为辅,从而造成了中西法律的奇怪混合。
(3)清末修律的重点是对刑律的修订,为此,清政府主要做了两项工作:第一,颁布了《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后一部法典大量引进西方资本主义的原则、制度和术语,体现了“采彼所长”。第二,为了维护礼教纲常,清政府不仅在《大清新刑律》正文后附上保守、落后的《暂行章程》附则,而且还在正文保留与“干名犯义”等条文相关的封建残余内容。这两项工作表明了清末政府的保守与落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