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述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1、答:(1)当代中国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谐社会不可能自发地实现,有关和谐社会的价值理想需要一系列方针和措施来体现,其具体要求也必须通过有效手段来实施和保障。在我国当代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中,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秩序和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而民主法治除了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容和价值取向之外,还具有特殊的意义。如果说社会主义民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和前提,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手段和关键因素。无论从逻辑还是事实亡看,和谐社会的构建都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和保障。首先,和谐社会的原则精神和基本目标和要求涉及个人与社会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复杂的利益关系,而且还关系到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它们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通过法律来体现,以获得全体社会成员的共识,并因此而取得权威性、确定性、规范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包括以法律形式确定不同利益主体的正当权利及其界限,提供权利行使和权利救济的途径,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等等。其次,由于涉及上述关系,因此,和谐社会的原则、目标和要求在实现的过程中,必然遭遇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甚至破坏,这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由于现实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和客观性,因此必须以法律手段保证其实施,以法律所具有的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才能有效排除破坏和干扰。总之,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律。在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前提下,能否制定一个良好而完备的法律制度,能否切实保证这一法律制度的真正实现,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性制度因素。
(2)当代中国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法律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第二,法律通过确认并保障正义标准的实现,协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是确定公平正义的标准,并以有效方式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第三,法律可以为诚信友爱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第四,法律为激发主体的活力创造制度条件。社会进步的动力源于每一个主体的创造力的发挥,自由是发挥创造力的基本条件。与传统社会相比,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对主体行为自由的保护。第五,法律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提供有力保障。第六,法律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市场经济激发了人们创造财富的潜能,在生产力飞速发展的同时,也构成对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和环境的巨大威胁。如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使发展经济与自然界能够提供的资源相适应,实现可持续的发展,这是摆在全人类面前的重大课题。对于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贫乏的中国来说,这一任务更为艰巨。以法律形式规范和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确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抑制生产和消费活动中的任意性,制裁破坏资源和环境的违法行为,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维护良好生态环境的必要手段。
2、论述权利和义务的区别与联系
2、答:区别:(1)从含义上看,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苯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是设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2)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义务是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3)在法律调整的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
联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从关系。
现简要分述如下:(1)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早在原始社会,权利与义务完全结合在一起,无所谓权利与义务的区分。但是,进人阶级对立社会以后,由于人们之间在经济上、政治上处于不同地位,权利和义务也就随之分立,尤其在私有制社会中,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而另一部分人只尽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2)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则意味着付出;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它们在法律关系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但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这种相互依存关系表现在,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二者的相互贯通表现为权利与义务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有的行为既有权利属性又有义务的特点,如公民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所享有的职权和责任等。
(3)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就整个社会而言,只有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处于等额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取才能达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出现混乱。超过权利分配的适当限额强加的权利,或者超出义务范围对义务人提出过分的要求,都是不公平的。特权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由于部分人享受非法权利而导致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应该说,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4)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利益为其价值目标,但是,单纯的权利并不足以使利益得到满足,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5)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着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关系。一方面,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讲,个人的权利对国家的权力的制约导致国家的义务和责任的产生,国家的权力对个人权利的制约导致个人义务的形成。例如,立法导致守法义务的产生,生存权导致国家对社会成员中的弱者提供福利保障的义务。另一方面,从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上看,权利与义务也具有制约关系。如国务院的行政管理权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赋予它的职责和义务的制约。一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职权,都受到为人民服务这一基本义务的制约。(6)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不可能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法律关系中,义务处于主导地位,如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有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处于主要地位,如所有权关系。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调整的根本目的在于解放生产力,在于保护和实现人们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3、试述权利、义务在整个法律过程中的表现及其地位。
3、答案要点:权利,是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请求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权利代表利益的获取,是权利主体实现其自身合法利益的手段;义务,是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义务代表利益的负担,其存在是以保障权利人合法利益之实现为目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
从法律之本体来看:(1)法律的要求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止、命令的形式规定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 (2)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义务。 (3)权利、义务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法律是怎样的法律,也不管这种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和义务部是为立法者所看重。
而制定出来的法律,必然会作用于社会关系,对社会关系作规范性调整,从而形成法律关系,所谓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从而成为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不论该法律关系是简单还是复杂,单方或是双方,单务或是双务,均必然包含着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不可能是法律关系。此点也是法律规范与其它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的区别点之一。
人们依照法律,在社会活动中形成了合法的法律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但当人们违反法律规定或约定时,便直接根据法律而形成了新的法律关系,如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在此时也即转化为责任,所谓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而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在本质上行为人违反了第一性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出来的第二性权利、义务关系,唯一不同的是此种权利、义务的产生是不以行为人主观意志为转移,而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当事人在多数情况下也是向国家承担此义务。
综上所述,我们也可以看到权利、义务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整个法律过程之中,而整个法律过程也正是以权利、义务为核心而展开的。因此,权利、义务法律、法律关系中均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4、试论述我国当代法律监督的体系。
4、答案要点: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监督体系是由一个国家各种形式的法律监督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系统。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
(1)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主体,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这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督,其监督的客体和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
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行政监督,即基于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另一种是专门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专门监督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政策和命令等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行政监察监督、行政复议监督和审计监督等。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称为审判监督,一方面审判机关有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另一方面有依诉讼程序对本系统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比如,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2)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以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为主体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主体范围十分广泛,民主性比较突出,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在我国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等。 2)社会舆论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指借助传媒手段进行的新闻舆论的监督,是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和民主性的监督,能够十分有效地影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起到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 3)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人民群众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是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和力量源泉。公民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监督国家机关运用公权力的行为。
5、论述现阶段我国坚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与坚持党的领导、党的政策的关系。
5、答: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与坚持党的领导、党的政策的关系是统一的整体,二者不矛盾。
坚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也称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根本性原则,也是我国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坚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司法权如同其他任何权力一样,都要接受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包括司法权力),会导致腐败。对司法权的监督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其二,司法权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因此,国家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司法机关也有义务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其三,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和约束是通过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制度来体现和实现的。其四,司法权也要接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接受舆论的监督。这些种类广泛的监督形式和监督机制,有利于更好地行使司法权,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等司法腐败现象和行为。
从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相互作用看,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以及在外部形式和调整方式上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二者的相互关系。第一,执政党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执政党所提出的主张和措施从根本上说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党本身就是形成和表达人民共同意志的重要机构。它能够比较迅速地体察到社会关系的新发展,尽快地制定出相应的对策。社会中的法律需要也往往首先被政党认知,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政策是人民意志通往法律的道路。作为执政党,共产党有能力把自己的政策上升为法律,且通过政策的法律化来实现自己的政治领导。法律受党的政策的指导,并不意味着法律只是简单地、被动地把政策“翻译”为法律条文。实际上立法过程中有大量的创造性工作要做,如通过有广泛代表性的人民代表对多种意见、利益的衡量和选择,进一步丰富、完善党的政策,使政策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使之与法的整体结构相协调,使政策获得相应的专门法律机制的支持。第二,社会主义法是贯彻执政党政策,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执政党的政策只有被制定为法律,才能上升为国家意志,获得更有力的实施保障。政策的法律化,使政策借助法律调整所特有的方式和机制,而得到更好的贯彻。这一过程也意味着党的领导方式的转变。第三,执政党政策充分发挥作用,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法的实现。执政党政策的贯彻,能够规范党的领导方式,提高党组织的工作能力,提高党员的素质和水平,尤其会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纪守法。政策的强化也有可能压制法的发展。问题的关键在于贯彻什么样的政策。第四,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要求既不把二者割裂、对立起来,也不把二者简单等同。在倡导法治的名义下,把政策与法对立起来,认为政策是法治化的阻碍,这其实是对过去那种以政策代替法律的观点的矫枉过正,它没有认识到或否认了党的政策对法治化进程的指导作用。而把二者等同起来的观点,认为“党的政策就是法,是我们最好的法”,其最容易导致的后果便是以政策取代法律,否定法律的作用。正确认识这二者的关系,就是要看到二者之间的互补性。它们实际上是在功能上互补的两种社会调整方式。
6、论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
6、答案要点:
(1)人权的概念。
(2)人权的基本特征。
(3)公民权的概念。
(4)人权是公民权的原身。
(5)公民权是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对人权的确认。
(6)我国宪法和法律中规定了诸多公民权利,并加入了多个国际人权公约,2004年又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表明我国政府非常重视人权保障。
7、、试论述法治国家中权利、权力、义务以及责任之间的关系。
7、答案要点:
(1)权利、权力、义务、责任的概念。
①权利是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表现为权利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其表征的是权利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手段。
②义务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某种利益需求而要求义务人必须作出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表征一种利益的负担。
③权力,是由国家机关专门享有的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但权力的基础在于公民权利,其行使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最大限度的实现。
④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或不当行使权力,权利而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其本质是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产生的第二性义务,是对社会利益的再次平衡。
(2)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是与专制国家相对立的,法治国家是依法治国而形成的理想状态,在法治国家里,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的社会关系均纳入法律轨道,接受法律的调整,而法律是建筑在尊重民主、人权和潜能,保护和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公平、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的基础之上的。
(3)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①在法治国家里,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但就整体而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在法治国家里,义务应当法律化,即根据实现权利的要求,借助法律确定义务的范围,而义务的法律化也正是法治与专制的分野。
②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的履行,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利益为其价值目标,但单纯的权利并不足以使利益得到实现,而是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没有义务也就无所谓权利。
(4)权利、义务与权力的关系。
①从法律运行角度看,权利、义务与权力形成制约关系。个人的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导致国家义务和责任的产生,因为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为运行界限,国家对个人生活的制约,导致个人义务的形成。
②国家权力的行使以为公民创设权利实现的条件为目标;同时,权利的实现也离不开权力的运行。
③在法治国家里,公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权力的主体,但公民基本义务的履行是国家权力运行的基础,对国家而言,公民的基本义务即是国家的权利,公民若不忠实地履行基本义务,必然会对国家力量产生损害性的后果,从而最终也会影响到公民自身权利的实现。
(5)权利、权力、义务与责任的关系。
①法律责任产生于义务的不履行,权利、权力的不正当行使。
②法律责任的追究是为了使义务得到履行,使权利和权力得以正当行使。
③法律责任的追究也离不开权利和权力的行使。
④在法治国家,法律责任的追究应当遵循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相称原则,责任自负原则,严禁责任擅断与责任泛化。
8、论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的一致性、区别和相互作用。
8、答案要点:(1)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它们都产生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都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它们的基本指导思想、价值取向、社会目的都是一致的。
(2)社会主义法和共产党的政策的区别主要是:二者的意志属性不同:二者的表现形式不问;二者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二者的稳定性程度和程序化程度不同。
(3)社会主义法和共产党的政策的相互作用主要是:共产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社会主义法是贯彻共产党的政策,完善和加强共产党的领导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共产党的政策充分发挥作用,能够促进社会—章法的实现;要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和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既不能把二者割裂对立起来,也不能把二者简单等同。
9、论依法治国与坚持执政党的领导的关系。
9、答:1.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前提,坚持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对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1)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在治国方略上应当实现从以政策治国、以党治国向依法治国的根本转变。依法治国要求确立法律的至上性、权威性,但依法治国不是排斥或否定党的领导。党的正确领导,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政治的基本特点之一。党在法制工作中的领导主要表现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党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等。
(2)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作为执政党,共产党实际行使着相当一部分的国家政治权力,党的执政行为也成为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部分,对这部分权力必须进行有效的约束,这也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宪法要求一切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其中自然包括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这就要求,一方面,党的执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党还有和其他民主党派一样的议政功能,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把议政问题通过法律程序和执政功能转化为有法律效力的规范。
(3)政党行为的法律化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对政党行为的法律调整,可以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第二,规范党政关系,包括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等,以期真正做到党政分开,各司其职又互相配合;第三,政党组织内部行为的适度法律规制,如政党内部活动机制的民主化、经费收支的公开化等。
10、论法律制定中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原则
10、答案要点:法律制定的原则,是指立法者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的具体化。
(1)科学性原则。
科学是人类实践经验的理性总结,是人类对相对真理结论的高度概括。法律必须建立在科学原则的基础之上。用非科学的原则来指导法律的创制,只会破坏和扭曲上述法律目标。
制定法律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具体而言,立法的科学性原则包括以下三种含义:1)立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法律不能脱离实际。这里所讲的“实际”,不是简单地指现实存在,而是既包括现实实际,也包括历史实际以及对事物未来发展的科学预测。制定法律,就必须从客观事物的发展中,把握住带有实质性的、普遍性的、全局性的问题,从事物的矛盾运动中寻找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从而创制出既能反映现实,又能指导现实发展、促进社会变革的法律。
2)立法还应合理地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不管是历史的还是现代的法律,其存在和发展都有其合理的一面,都反映出了一个国家对各种社会关系的合理界定。合理化在某种程度上即体现科学性。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要吸收和借鉴历史上和国际上一切对人民有用的、合理的经验和规定,这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应该肯定的。
3)科技法律的大量增加要求立法必须增强科学性。科技法规是调整科技领域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保护和促进科技发展的规范,其内容具有一定的科技专业性,因而在制定这些法规时,科学的立法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2)民主性原则。
立法中的民主性原则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立法内容的民主性;二是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
立法内容的民主性是指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它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较长,封建专制的影响很深,民主传统比较少,公民权利意识也较差。因而在法律中就要特别强调反映民主,反对专制特权,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首先要求立法主体的组成民主。我国立法主体从机关性质看有两类,一类是权力机关,另一类是享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我国权力机关的组成,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
其次是立法主体的活动要民主。这就要求在立法程序的各个阶段中,在法律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和公布活动中都体现民主原则。就权力机关而言,应该在立法案的提出中扩大人民代表的权限,在法律案的审议中展开充分辩论,在法律案的通过阶段要创造条件让代表们毫无思想顾虑地表达真实意愿,并使立法案的公布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最后是立法过程要公开。公开化是民主立法的重要组矿部分,没有公开化就没有民主。公开化包括:公布法律草案,公布审议的各种观点,及时报道法律草案的辩论活动,让人民了解情况,以便人民发表意见。
11、试述立法中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原则。
11、答:(1)科学性原则。立法首先应体现科学性原则。科学是人类实践经验的理性总结,是人类逻辑思维、理性思维的最高结晶,也是人类对相对真理结论的高度概括。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它要为国家、社会以及普通公民确立一种合理的组织结构,一种规范的行为模式,一种正确的价值选择,这就决定了法律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立法的科学性原则,首先表现为它的理性化方面。法律本身是人类理性化的产物,理性化是立法的基础性和根本性要素,是科学性原则的具体体现。其次表现为合理化。合理化更进一步地体现了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的第三个体现,就是主观符合客观。
(2)民主性原则。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贯彻民主原则具有非常广泛和深刻的意义。它除了维护民主本身的价值外,还对其他的一些法的价值诸如平等、自愿、自立、自由、契约乃至法治等都奠定了一个基础性的条件和保证。
第一,只有在一个民主的法律体制内,才能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权利机制,保证公民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一律平等的法律地位,实现其平等权利。
第二,民主可以为公民提供自愿表达愿望和意志的机会,自愿地从事在法律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事项,免受外力的强迫去干自己所不愿干的事情。
第三,一个体现民主原则的立法体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公民以及法人的自主性。
第四,民主机制本身便意味着将为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提供保证。
第五,对于法治,民主就显得更为重要。法治作为一种社会形态,一种治国方略,一种价值选择,其本身就是民主的产物。没有民主,就谈不上法治,只能导致专制。
(3)就双方的关系而言,科学性是立法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而只有充分体现民主,才能制定出科学的法律。同时科学的立法也是实现民主的重要保障和手段。
12、试述法制统一
12、答案要点:法制的统一是任何一法律制度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前提,法制统一的基本含义有二,即避免法律内部矛盾及法律能得到普遍遵守,下面将从三个方面对法制统一进行论述。
(1)从立法角度看,法制统一表现为:①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这包括三方面内容:a.立法主体的合宪性,是指在所有法律的制订过程中,法律制订主体都必须有宪法赋予的权力,或经过特别授权,其制订的内容必须是属于该职权范围,不能越权制订法律,凡没有法定职权或经授权制订法律的行为,均为无效行为。
b.内容的合宪性,是指经过法律制定而表现出来的内容要符合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及宪法具体规定,不得有同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宪法规定相违背、相冲突相抵触的内容。
c.程序的合宪性,是指所有法律制定过程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程序是民主的体现之一,是保证法律得以正确制定的主要措施,不论是哪一级、哪一层次的法律制定,都要依照该级、该层次的法定程序创制。
②法制统一还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相互一致、相互协调,因此要做到:a.必须统一立法尺度,一切法律制订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能违背宪法,地方法规不能与中央法规相抵触。
b.应当注意各部门法之间相互补充、相配合,但也要防止重复。
c.应避免不同类别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或同一类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
(2)从司法角度看,法制的统一表现为:①司法的形式性,它是指以制定法即定规则为准,以现有诉讼中的证据为条件,以相对间隔于社会具体生活的程序为方式,作出相对合理的判断,以接近行政权行使管理社会职能过程中所追求的目标,这也是司法过程中坚持形式正义之要求,更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是在司法中实现法制统一的关键。
②司法的职业性。司法实质是一种判断,判断必须依标准和程序进行,职业法律家不仅诵熟法律,而且通晓法理,当法律不完全或者存在漏洞时,还要由法官进行解释,而对司法主体如此强的职业性要求必须导致司法权的专属性,司法权专属于少数具有特定法律思维方式的主体是司法统一的表现,也是法制统一的前提基础。
(3)从法律职业角度看,法制统一表现:①法律职业主体知识结构的一体化。②法律职业主体对法律的公正价值追求一体化。当今,世界各国,尤其是各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职业主体均接受大致一致的培养路径,接受大致一致的法律学历教育,接受大致相同的职业培训,从而形成了通行于本集团内部的共同语言、共同思维范式,共同的价值观,并在此基础上促进了社会的整体化以及法制观念的培养,法律,如果不对社会关系发生作用,就等于一纸空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法律职业主体是其中的关键因素,故法律职业的一体化是法制统一的根本保障之一。
13、从法与国家关系的角度论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性和意义。
13、答:法与国家的关系体现为法律与国家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的关系。法律与国家的这种关系,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方面,法律离不开国家,国家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另一方面,国家离不开法律,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工具。(1)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基础。首先,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其次,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条件。最后,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着法的形式。(2)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可以从下列三个方面作进一步说明。其一,法律确认和宣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组织和完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其二,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其三,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国家要健康发展就必须依法治国。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既有其必要性,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依法治国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第一,依法治国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第二,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保证。民主同法治密不可分。社会主义法治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民主生活、民主结构、民主形式和民主程序,用系统的法律和制度固定下来,并确保其实施。第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各市场主体的行为及市场的运行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第四,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文明的重要标志。从人治到法治,从资本主义法治到社会主义法治,这都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社会不断走向文明的过程。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体现。第五,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保证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保证有力打击各种犯罪行为,保证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从而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在于: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党执政方式和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它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领导核心的作用。这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等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14、试论我国法律规范的冲突及其解决
14、答案要点:
(1)宪法及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5)地方性法规与一般法。
(6)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7)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使用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