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述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指一方因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当承担的一种合同责任。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缔约之际;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即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
(2)缔约过失责任以当事人的过错为必要;违约责任有时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
(3)缔约过失责任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该信赖利益是一种法定利益;而违约责任通常要求期待利益的损失,不存在信赖的问题,而且在当事人之间可依约定承担。
(4)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责任;而违约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可依约定承担。
(5)从损害赔偿的性质来看,对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法律通常作出一定的限制;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则不具有限制性规定。
2、简述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答: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表现在:
(1)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并且要约应当具备成立一个合同所应当具备的内容;要约邀请则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邀请其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得完全具备合同内容条款,否则将成为一个要约而非要约邀请。
(2)要约一经生效,则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资格,承诺生效后,则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则只产生对方向其发出要约的可能,对方发出要约的,尚须要约邀请人承诺才能成立合同。
(3)要约人受其发出的生效要约的拘束;而要约邀请对行为人不具有任何约束力。总而言之,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3、简述要约的概念和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须是特定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有要约人是特定的当事人且为其自身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才可能构成要约。
(2)要约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是要约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只有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才可能构成要约。
(3)要约须具有缔约目的,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要约的约束。一方当事人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但不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不构成要约,最多只是一项要约邀请。
(4)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要约的内容如不能具体确定,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即使对方表示接受,也不能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也就无法成立。
4、简述承诺的概念和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应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依要约的效力,只有受要约人才具有承诺的资格,只有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才能使合同成立。(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只有向要约人作出,才能确认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间达成协议,达到缔约的目的。(3)承诺内容须与要约内容一致。内容一致即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成立。(4)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的期限由要约确定,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应当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的承诺,为新要约,不发生承诺的效力。
5、简析抵销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答案要点:抵销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时,则双方即可以按照同等数额相互抵销的权利,其存在于法定抵销内;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权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两者均是在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两者的性质不同。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而抵销权是双方债务依相同数额同时消灭的形成权。
(2)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留置权是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前占有留置物的效力;而抵销权则是因抵销使双方债权终归消灭的效力。
(3)两者产生的条件不同。留置权是留置权人关于物的交付债务与债务人关于物所生债务相对立而产生的;抵消权则是因相互之间享有同种类给付债权的对立而发生的。
(4)两者的目的不同。留置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抵销权的目的在于避免重复交付。
6、简述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答:抵押权,是指债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抵押权属意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属法定担保物权。
第二,抵押权的标的是不动产或动产;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第三,抵押权的实现无定期催告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而对于留置权,债权人约定一定的期限通知债务人为清偿,仅于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才可以拍卖留置物。
第四,抵押权的成立须经登记,否则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留置权则无须登记。
7、简述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法律效力。
答: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的效力表现在三个方面:
(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2)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3)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因此使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无权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民事责任。
8、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答: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条件为:
(1)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先履行抗辩权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2)双方所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后履行的顺序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
(3)债务先到期的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而要求债务后到期的一方履行。
(4)债务后到期的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而先到期的一方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9、简述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答案要点:人格权是指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身份权是基于权利人一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二者同属人身权的范围。但存在明显不同:
(1)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人格权是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的权利,身份权则是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一定身份后方能享有的权利。
(2)主体的范围不同。人格权是每个公民,法人都普遍享有的权利,身份权则是特定的主体方可享有的。
(3)权利的对象和内容不同。人格权反映主体的自然属性,其内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身份权反映主体的社会属性,即反映主体的特定身份,其内容包括荣誉权、配偶权、监护权等。
(4)权利消灭的时间不同,人格权是因公民的死亡、法人的终止而消灭,身份权则根据主体身份的有无决定。
10、简述合同成立的条件。
答案要点: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一般要件主要包括:
(1)存在双方或多方的订约当事人,合同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没有行为的相对方就无法成立合同行为。
(2)合同各方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必备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方能成立。
(3)合同已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过程的两个必须阶段。承诺的作出标志着合意的达成,合同至此方才成立。
合同成立的特殊要件则存在于某些特殊合同中,比如实践合同还须交付标的物作为成立条件。
11、简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答案要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主要有:
(1)从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程度来看,无效婚姻的违法性比可撤销婚姻严重。
(2)宣告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程序和方式不同。
(3)从时间效力上看,无效婚姻溯及既往。自始无效:可撤销婚姻不溯及既往,只从撤销之时起废止效力。
(4)从法律后果来看,无效婚姻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可撤销婚姻在未被撤销之前是合法的婚姻,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12、简述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特征。
答案要点: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性。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的,与公民自己的意志无关。国家法律规定了公民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这些条件不能通过公民的约定加以更改。
(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直接相联系。年龄决定了公民从事民事行为的一般社会认知程度,精神状况则决定了公民是否能够正确地理解和理智地从事民事行为。这两个方面的具体要求都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限制或取消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13、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答案要点: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不当得利须具备下述四个条件。
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必要条件,否则不成立不当得利。一方获得利益,通常表现为一方财产利益的增加,有时也可表现为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
他方受有损失。他方受有损失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必要条件,其表现形式可以是现存财产的减少,也可以是财产本应增加却未增加。
获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此处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一方的损失是因另一方受益造成的,即一方受益是另一方受损的原因。
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实质性要件,包括无法律上的根据和无合同上的根据。
14、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要点: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其特征是: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15、简述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要点: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其特征有:
(1)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权益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
(3)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
16、简述无效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区别。
答: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效力在形成权人同意或者拒绝前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2)无效民事行为确定无效,不因第三人的同意而有效;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可因作为有关权利人的第三人的同意而有效。
(3)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无须第三人确定其效力;效力待定民事行为要确定无效,须第三人为拒绝的意思表示。
17、简述复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答:复代理(再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将受托事务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转托给他人,他人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它是基于转委托而形成的代理关系。复代理的法律特征为:
(1)复代理的代理权是经过代理人的转委托而形成的,而不是出自于被代理人的直接授权。
(2)复代理人必须在原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为代理行为。
(3)原代理人对复代理人享有监督权和解任权,并由原代理人向被代理人承担复代理的法律后果。
(4)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18、简述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答: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从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法定事由不同。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起诉、请求、同意履行义务等。
(2)期间要求不同。诉讼时效中止必须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间。
(3)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障碍消除后,诉讼时效在扣除中止的那段时间后继续计算;而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19、简述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和合同保全的撤销权的区别。
答: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保全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两种撤销权完全不同,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性质不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属于合同效力制度的范畴;合同保全的撤销权为债的保全制度的范畴。
(2)设定目的不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针对的是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设;合同保全的撤销权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权利的转让财产行为而设。
(3)当事人不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中,享有撤销权的主体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合同保全的撤销权中,享有撤销权的是债权人。可见,后者涉及第三人。
(4)宗旨不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只能撤销其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合同保全的撤销权旨在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5)期间不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仅受1年期间限制;合同保全的撤销权还有5年限制。
20、简述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答: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债权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因为债务人消极不行使其到期的债权;撤销权是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时,债权人可主张撤销权,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因为债务人以积极行为危害债权人的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不问第三人是否知晓怠于行使的事实;撤销权的行使要考虑第三人(受让人)是否知晓危害债权的情形。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而债权人只要在债务人有危害债权之虞即可行使撤销权。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必过问债务是否到期。
21、简述定金和预付款的联系与区别。
答: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担保方式。支付定金的一方违反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反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是合同的一方为了对方履行合同的方便,解决对方资金上的困难而先行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价款。
二者的联系在于:都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对方资金的迫切需要,都能够为对方履行合同创造一定的条件。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性质和功能不同。定金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和责任方式,同时还具有证约作用;预付款则是一种支付手段,预付款不具备责任的性质。
(2)产生的基础不同。定金是从合同和实践合同;预付款是主合同的内容之一。
(3)支付的方式不同。定金一般一次性支付;预付款可以分期支付。
(4)定金适用于各种合同;预付款适用于金钱债务的合同。
(5)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预付款则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当事人违反合同并不承担失去预付款或加倍返还预付款的责任,而是依法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6)接受定金一方违约时,付定金一方可要求双倍返还;接受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付预付款一方不会取得双倍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22、简述代位权的概念和行使条件。
答: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其成立条件有: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不享有债权或享有的债权未到期,均不发生代位权。
(2)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得代位行使。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可以行使而不行使,即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已积极行使其权利的,债权人即无代位行使之必要。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通常表现为,债务人既无力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又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5)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债务人陷于迟延。如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不得请求债务人履行,更不得代位行使债务人之债权。
23、简述合同解除的概念和条件。
答: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的条件,也就是解除权发生的原因。只有在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合同当事人才享有解除权。合同解除的条件因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而有区别。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有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自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协议生效时起合同解除;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解除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是指具备法定解除条件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解除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有: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根本违约。(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24、简述遗赠和遗嘱继承的区别
答:遗嘱继承,是指依照继承人生前所设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遗赠是遗赠人用遗赠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有:
(1)主体的范围不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且属于自然人;受遗赠人则可以是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即不限于自然人。
(2)主体所承担的义务不同。遗嘱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同时应当负责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受遗赠人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清偿遗赠人债务的义务。但受遗赠人须在遗赠人的债务税款清偿后,才能接受遗赠的财产,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受遗赠人无权接受遗赠,也不负清偿责任。
(3)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可直接参与遗产的继承而取得遗产;受遗赠人则不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是从遗嘱执行人或法定继承人那里取得遗产。
(4)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遗嘱继承人须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不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而受遗赠人应在知道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接受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5、简述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答:侵权民事责任和违约责任都属于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表现在:
(1)侵权民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而违约责任则是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2)侵权民事责任的违法性体现在违反法律直接规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而承担的责任;而违约责任的违法性表现在当事人违反自己设立的、并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义务。
(3)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而违约责任的承担须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
(4)侵权民事责任是侵害财产权、人身权等绝对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侵害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即相对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5)侵权民事责任的主体是不特定的,行为人既可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人;而违约责任的主体仅限于合同当事人,当事人只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才能成为当事人。
26、简述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答案要点: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分别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两者为两种不同性质的共有制度,存在以下区别:
(1)两者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必须有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之间存在人的结合:而按份共有则没有这一要求。
(2)权利内容不同。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全体,共有人之间没有份额限制,所以一般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都要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而按份共有则不同,共有人按照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使用收益。
(3)处分限制不同。在共同共有中,各个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可以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使用目的外不能分割或定有期限外,可以要求分割。
(4)共有物管理的方式不同。在共同共有中,除法律或者契约另有规定外,共有物的管理必须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才能实施;而在按份共有中,除了契约另有约定外,一般共有物的修缮等行为,共有人可以单独进行,改良行为在获得半数人或者半数应有份额同意后可以进行。
27、简述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区别
答: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作为客体的物权;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作为客体的物权。两者之间的区别表现在:
(1)在取得方法方面,不动产物权比较单一(通常为继受取得);而动产物权则较为复杂(有多种原始取得方法)。
(2)在权利变动方面,不动产物权通常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动产物权则多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法。
(3)在权利行使方面,由于不动产物权的行使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关,故受到较多的法律限制。
4)在争议管辖方面,不动产物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裁判机构管辖;而动产则不尽然。
28、简析法人和合伙的区别。
答案要点: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约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法人同合伙相比,其主要区别如下:
(1)财产的性质不同.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只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本质上仍然是个人财产;而法人的财产具有独立性,独立于出资人个人的财产,归法人所有,形成法人财产权。
(2)责任的性质不同。合伙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必须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合伙债权人承担责任;而法人能独立的承担财产责任,法人的成员仅以出资额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法人仅以其注册资本对外承担责任。
(3)成立的条件不同.合伙是合伙人依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合伙协议而成立的,合伙协议对其出资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可以自行协商;而法人是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的程序条件成立的,以章程和法律的规定作为其经营范围。
(4)经营活动的方式不同。合伙经营一般有合伙人共同决定、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负责人也属于合伙的代理人,而法人的经营活动则由法人机关决定,一般不需要也不可能有法人成员全部共同决定和共同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