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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6年法律硕士研究生复试实施办法

[日期:2006-10-26]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作者: [字体: ]

第一条  为做好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以下简称复试)工作,规范复试过程与方式,按照学校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复试工作要自始至终贯彻科学选拔、公平公正、全面考察、客观评价的原则。

第三条  复试工作在法学院硕士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下进行,领导小组由5人组成,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复试工作的统筹安排和实施。

第四条  复试工作参加者是法学院副教授以上的教师和法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秘书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复试对象为参加2006年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联合考试初试笔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复试分数线者。

第六条  我校实行差额复试,法律硕士复试比例不低于120%。

第七条  复试内容:专业综合课笔试、英语听力水平和口语水平测试、专业课和综合素质面试。同等学历考生加试科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考试形式为笔试,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

第八条  复试程序
1、通知: 参加复试的考生于3月中旬自行从研究生院网站上下载《复试通知书》。复试名单在研究生院网站上查询。

2、专业综合课笔试、英语听力测试:由复试领导小组指定相关教研室负责专业综合课笔试、英语听力测试命题,学院办公室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所有考生闭卷考试。英语听力测试时间为0.5小时,满分为20分;专业综合课笔试时间为2.5小时,满分为100分。法学院组织密封试卷,并由相关教研室集体阅卷。

3、面试:由法学院复试领导小组通过组成复试小组,每组为3-5人,进行专业课口试、外语口试、综合素质口试。考生按照安排的面试次序,当场抽签。考生依次按答题时限回答题签上标明的问题,全部问题回答结束后再由面试教师就题目涉及的范围补充发问;面试记录人员记录每位考生的面试情况,填写《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复试情况登记表》;考生回答问题完毕,由每一位面试教师通过逐项赋分方式独立给出各自的成绩,经面试小组服务人员当场加权平均计算,填写面试成绩汇总表后,得出面试成绩并当场给出评语。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由相关教研室负责命题并集体阅卷。

第九条 复试题目的命制
命题要有利于实现考试功能,有利于给考生提供表现基本能力的机会和条件,有利于使具备继续学习深造潜力的学生脱颖而出。
1、笔试题目
笔试科目为专业综合课(含民法、刑法、法学基础理论、宪法、中国法制史),重点测试考生系统掌握学科基本知识,以检测学生是否具备继续学习深造的学科基础和潜在能力为主。
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2、英语听力水平
由法学院统一录制磁带,组织考试。满分为20分。

3、面试题目:
专业面试测试内容为专业综合课(含民法、刑法、法学基础理论、宪法、中国法制史),重点测试考生综合运用专业基本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测考生是否具备继续学习深造的专业基础和能力。
综合素质面试重点是全面了解考生情况,,了解其对专业课以外的知识技能的掌握,考察科研能力和水平,了解其科研成果。       
英语口语水平测试主要考察考生基本的听说能力,重点检测考生是否基本掌握外语工具。
三项面试合并进行,分别计分,专业面试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综合素质面试满分为50分(30分以上为合格),英语口试满分为30分。

第十条:复试资格审查
包括对考生身份的审查、毕业证书的审查、同等学力考生的审查、对考生身体状况的审查:

第十一条:复试成绩计算
1.专业综合课笔试成绩60分以上,英语听力和口语水平测试30分以上,专业课和综合素质面试成绩90分以上,同等学力加试成绩60分以上,即为复试合格。
2.各项复试成绩均合格的,将各项成绩与初试成绩加权求和,排列录取顺序。初试成绩权重70%,复试成绩权重30%。

第十二条 发复试、复审不合格录取通知书
1.各科复试成绩(任何一项)低于上述合格分数的,视为复试不合格。
2.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替考、或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视为复审不合格。
3.对复试、复审不合格的考生,于复试后15天内及时向考生本人发出复试、复审不合格通知书。
4.对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于体检结束后15天内向考生本人发出因体检不合格未予录取通知书。

第十三条 复试后向外校转第二志愿、调剂录取 
对初试成绩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复试基本要求,因在我院复试不合格而未予录取的考生的全部报考材料和试卷,送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由研招办转寄考生第二志愿单位,或向外校推荐、调剂录取。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3月16日生效施行。解释权由法学院复试领导小组负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0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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