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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6-10-20] 来源:  作者: [字体: ]

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

(1995年5月3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学位办[1995]36号)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

  为推动法学学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加快培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急需的高层次法律顾问才,在专家、学者充分论证,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中央政法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在我国设置并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经研究,批准你们单位进行试点。现将会议通过的《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试点工作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试点工作必须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基本路线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紧密结合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根据国家对高层次法律人才的需要开展工作。
  试点工作应贯彻以下几项原则:
  (一)试点工作要遵循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规律,总结近年来法学研究生教育在培养应用型人才方面的经验,着力改变法学研究生教育尚存在的偏重学术性而对实务性注重不够,专业划分过细,培养规格单一的状况,根据法律专业工作领域和职位(岗位)的需要确定培养目标,探索一个适合国情的、规范的、能成批培养合格的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人才的新型法学研究生教育模式。
  (二)试点工作应在充实现有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同时,开辟新的培养途径,拓展培养渠道,以满足我国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补充高层次法律人才和提高现有专业队伍和管理队伍素质的需要。
  (三)试点工作既要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又要借鉴世界各国在培养法律专业队伍方面的有益经验,注意使我国的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具有一定的国际可比性和通用性。
  (四)试点工作应正确处理质量与数量、速度的关系。质量是学位工作的生命线,因此,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试点工作要有一个较高的起点,要办出特色和水平,要创出牌子。同时,也要对法律专业硕士的质量标准有一个恰当的界定,既不能简单按现在教学、科研型人才的标准来衡量,也不能理解为对实际工作职位(岗位)的一般要求。试点工作既应本着改革的精神积极探索、稳步前进,形成一定的规模效益,又应实事求是,精心组织,保证健康发展。

  二、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一)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性质和培养目标
  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主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法律专业硕士与现行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该学位获得者应达到胜任政法系统和法律服务部门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与管理职务的任职要求;德才兼备,具有良好的法律实务知识,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要求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科技、外语和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地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有关管理工作。
  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实行学历与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的要求,逐步打通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位(岗位)任职条件或任职资格的联系渠道,是促进教育适应实际工作需要,提高实际部门专业与管理队伍素质的十分重要而有效的途径。根据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目标,中央有关政法主管部门在制定相应的职位(岗位)的任职条件或任职资格时,对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在取得相应职务方面已作一定的衔接。司法部已规定,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的,到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经考核合格者,即可获得律师资格。最近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也规定,法律专业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取得相应的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
  (二)招生与考试
  法律专业硕士的招收对象主要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年龄在45岁以下的在职人员,同时也适当招收应本科毕业生。为培养复合型人才,鼓励具有不同学科、专业背景(主要是财经、外语、理工类本科毕业生)的生源报考法律专业硕士。对法律本科毕业和非法律本科毕业生的生源,要分类制定培养方案,分班招生和培养。招生采取计划内委托、定向培养与单位自筹经费培养相结合的办法。
  入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或单位单独考试的方式进行。专业课考试科目由各试点单位根据培养目标及其培养方向、生源背景等方面的情况,自行确定。
  (三)培养方式及学制
  采取脱产、半脱产和在职兼读等多种培养方式。学制可根据培养方式及生源背景的不同从2年到4年不等。
  (四)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
  课程设置要按一级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根据有关培养目标和特定培养方向的要求确定。法律方面的课程科目一般应覆盖国内和国际的各个主要部门法,以及各个部门法的理论和实务领域,至少包括宪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知识产权法,以及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方面的课程。同时亦应设置经济、外语、管理、科技、计算机等方面的必修课程。对于不同专业背景和职业目标的生源,应在保持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分类制定培养方案,其课程结构亦应各有侧征。总之,要体现出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复合型和应用性的特点。
  教学方式以课程学习为主,重视案例教学。应加强教学、科研和法律实务部门3个方面的联系,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加强实践环节,建立稳定的实践基地,要求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全过程地参与一项以上较重要的与其职业有关的法律实务工作。已有一定法律实践经验的在职学生,则应加强理论方面的学习和改善知识结构。
  (五)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
  学位论文选题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重在反映学生运用所学理论与知识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其形式可以是调研报告、重大疑难案例的解决方案或分析报告等。
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1至2名实际业务部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和论文答辩通过者,可授予法律专业硕士学位。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一)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领导与协调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教育委员会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和司法部教育司负责进行。同时成立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央政法部门业务司(局)的专家、学者和管理干部组成的专家指导小组。专家指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具体规格、标准、课程设置、教材及案例库建设、师资培养、联合考试办法、评估方式及国外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经验等方面的意见。
  (二)各试点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试点单位可根据需要成立由研究生院(处)和法学院(系)组成的专门工作组织,要有专人负责,保证有较高的工作效率。
   试点单位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学科的特点,拟定培养方案和实施措施,于1995年7月10日前报到我办,经审核同意后试行。
  (三)建立法律专业硕士教育评估与督导制度。在每个教学周期必要时,国家学位主管部门将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试点单位试办的法律专业硕士教育进行评估与督导。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疏于管理,不能保证质量的单位,国家学位主管部门将暂停乃至取消其试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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