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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YT】2006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大纲样题

基础专业课答案

[日期:2006-07-14] 来源:  作者: [字体: ]
 06YT】参考答案:刑法学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1.C  2.A  3.A  4.C  5.D  6.D  7.B  8D  9C  10C  11.A  12.B  13D  14D  15A  16C  17C  18.B  19.A  20B

二、多项选择题:21BCD  22AC  23ABC  24ACD  25ABD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26.答案要点:(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1)

(2)没有得逞,即没有能够实现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基本要件。(1)

(3)没有得逞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违背犯罪人主观愿望和意图的主客观原因。(1)

(4)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

(5)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2)

27.答案要点: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即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后者侵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1)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后者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1)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后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有关机关做虚假告发的行为。(2)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1)

(5)犯罪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损害他人的某些合法权益;后者的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1)

四、辨析题:1小题,8分。

28.答案要点:这个说法不完全正确。

(1)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一定都是主犯,因为我国刑法划分共同犯罪人种类的依据不是分工,而是作用的大小。(2)

(2)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2)

(3)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2)

(4)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被暴力胁迫参加犯罪且起次要作用的,是胁从犯。(2)

五、法条分析题:1小题,10分。

29.答案要点:(1)本条的罪名是挪用公款罪(1),罪状是叙明罪状(1)

(2)构成特征:①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款使用权。(1)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1) ③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1) ④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归个人使用为目的。(1)

(3)所谓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审判前不能退还的。  (3)如果行为人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的,以贪污罪论处。(1)

六、案例分析题:1小题,15分。

30.答案要点

1)甲与乙共同盗窃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2)因为乙不满16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所以与甲不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且参与犯罪的人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甲为单独犯。(1)

2)对甲和乙的处理及理由: 

①对甲的处理:甲进入超市盗窃5万元,尽管自己只分得赃款的一半,乙分得另一半,仍然应该对整个犯罪总额负责,并判处相应的刑罚。(2)人民法院应对甲在6个月前所犯的抢劫罪进行审理,并判处相应的刑罚(1);同时还应撤销缓刑(1),将未执行的抢夺罪的2年有期徒刑与犯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犯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并罚(2)

②对乙的处理:乙因不满16周岁,根据刑法规定不予刑事处罚,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1);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1)

06YT】参考答案:民法学部分

七、单项选择题:31B  32D  33B  34D  35D  36D  37C  38A  39B  40A  41B  42B  43D  44B  45A  46B  47D  48C  49C  50B

八、多项选择题:51AB  52ACD  53ACD  54ABC  55BC

九、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56.答案要点: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2)

其特征是:(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1)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主体意志无关(1)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1)

57.答案要点: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2)。其成立条件包括:(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1)  (2)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1)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1)  (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陷于迟延(1)

十、辨析题:1小题,8分。

58.答案要点:(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1)

(2)民法上的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我国民间所谓“债”主要指金钱债务,因此该说法不能适用于所有债的关系。(3)

(3)即使是金钱债务,也可能因某些事由而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第一,违法之债不受法律保护,如赌债;第二,诉讼时效届满之债不受人民法院的强制保护。(4)

十一、法条分析题。

59.答案要点:

1)本条是合同法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其目的在于扩张债的效力,充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债权。(2)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2) 

3)根据本条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第二,双方所负债务没有履行顺序;第三,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适当履行其债务。(3)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当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时,权利人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由此导致的合同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3)

十二、案例分析题:1小题,15分。

60.答案要点

 1)此案涉及的是建筑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问题。(2)

(2)该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第一,建筑物或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的事实。  (2)第二,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  (2)第三,建筑物或者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的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

(3)本案应由车展主办方对损害承担责任。  (1)虽然巨型标志牌是因大风刮倒而造成损害,但巨型标志牌是由车展主办方设立并管理的,因此,主办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根据<民法通则)106条第3款和第126条的规定,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2)责任人不能以自己对建筑物的倒塌没有过错为由而主张免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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