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逃费而造成的故意伤害案作出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张永军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被其撞伤害的收费站收费员,即此案的附带民事原告人卢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今年34岁的张永军是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的一名无业人员。在高速公路收费站交纳费款本是每名司机的应尽义务,但张永军却不以为然,根据收费站的逃费记录记载,他先后170多次逃避交纳费款。
2005年1月10日10时许,张永军驾驶一辆捷达汽车行至八达岭高速公路清河收费站9号收费亭时,在此负责收费的收费员卢超示意其停车交费,经常逃费的张永军以为自己以往的逃费记录被发现,遂撞向站在其车前的收费员卢超。卢超被撞后,趴在车盖上,张永军仍驾车向前加速行驰,车开出近10米后,卢超被摔在一旁,身负重伤,张永军驾车逃逸。经医院诊断,卢超闭合性颅脑损伤、外伤性视神经损伤、视神经管骨折,经法医鉴定为重伤,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其伤残程度为Ⅷ级(赔偿指数为30%)。同年1月18日,张永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审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超因伤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永军为逃避高速公路收费,驾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法院考虑到被告人张永军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情节,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但由于被告人张永军在庭审过程中推翻前供,避重就轻,否认主要犯罪事实,所以法院最后认定其不构成自首。因张永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标准予以赔偿。
庭审时,面对记者的镜头,张永军用手遮着脸,不想让自己在公众面前暴光。当宣判后记者采访张永军时,他用手遮着脸回答了提问。据张永军说,他是把车借给别人时出现的逃费,后来他自己也怀着侥幸心理开始逃费。他平时拉私活儿时,就采取从军车道强行通过、跟随大车躲避交费等办法逃避交纳过路费。“你周围的人逃费的多吗?”记者问,“挺多的。”张永军回答,“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吗?”“后悔,为了这么点儿钱坐牢,不值。”已经是十岁女儿父亲的张永军满怀后悔之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