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指南06年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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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
第一章
l 05年P550三、宪法的本质属性 增(一)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06年P580三、宪法的本质属性
『 (一)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尽管对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人们比较熟悉,不过这一结论主要是就国家管理角度而言的。事实上,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就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其取得的权利而制定出来的。英国在17世纪就通过了《人身保护法》和《权利法案》,来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1791年的法国宪法则把《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纳入宪法的文本之中。美国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将基本人权融人成文宪法之中。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主要包括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当然,就两者的关系来看,公民权利是首要的、核心的价值,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运行是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为目标和依归的。因此,保障人权的功能凸显着宪法的本质属性。』
l 05年P553增(三)宪法的发展及其趋势:
06年P584(三)宪法的发展及其趋势
『当代宪法的发展呈现出以下趋势:
1.基本权利范围的扩大。18、19世纪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只限于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等自由权。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魏玛宪法》的制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自由权已扩大到了社会权、经济和文化权利领域。
2.人权保障方式的转变。传统宪法强调,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来保障人权。在现代,人民对政府的要求逐渐由消极地防范其干涉公民的基本权利,转变成积极地要求其致力于调和社会的贫富不均,谋求人民的社会福利。
3.违宪审查制度的强化。违宪审查制度最初起源于英美法系的司法审查制度,是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法律和国家行为是否违宪的一项基本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违宪审查制度逐渐被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所继受,并相继创立了由特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
4.宪法的国际化趋势。一方面,人权问题日益国际化,《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相继通过和生效。另一方面,一些国际区域组织的出现对成员国宪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第三章
l 05年P579删减(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改为(二)人民民主专政的内容,并增(三)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
06年P610-611(三)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
『根据宪法第1条的规定,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其中,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这是由工人阶级本身所具有的先进性、远见性、富于组织纪律性等特点决定的。农民阶级是工人阶级政治上可靠的同盟军。列宁曾多次指出,工农联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原则。人民民主专政之所以建立在工农联盟的基础之上,其原因在于:首先,这两个阶级占中国人口的80%~90%;其次,工农联盟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的重要因素。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同样依靠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结成的联盟。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除了要加强工农联盟这个基础以外,还要把知识分子、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科技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依靠力量。他们都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只是由于劳动分工不同而形成不同的身分。』
l 05年P584“四、精神文明建设” 改为“四、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 :
06年P614四、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
『(一)政治文明的含义
社会共同体在长时期的历史发展中逐步从野蛮、暴力、专制的政治生活形态而走向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政治生活形态,即政治文明形态。因此,政治文明的最重要标志是公共权力代表社会共同体成员的意志和利益发生作用,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和控制下,公共权力正当、合法、有序地产生、取得、转移、分配和行使。』
l 05年P586新增“推动‘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
06年P616-617五、推动“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
『党的十六大报告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全局,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道、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目标明确提了出来。这不仅丰富了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内涵,也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理论。2004年修宪,增加了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其意义十分重大。主要涵括两方面的意旨:第一,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律。这一规律表明,政治文明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基本的政治方向和环境,同时也意味着政治文明的进步必然体现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第二,“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是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l 05年P594在二、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前新增1段内容:
06年P624-625(二)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2004年我国对《选举法》又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包括:(1)直接选举增加预先程序。第31条第1款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经选民小组反复协商讨论,仍不能对正式代表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意见,可以进行预选。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2)加大贿选的处罚力度。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增加了为获得选票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的行为。(3)让候选人与选民“亲密接触”。《选举法》第33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4)第44条第1款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十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的要求。』
l 05年P601在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前新增1段内容:
06年P632(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200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政治原则,强调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l 05年P602再第七自然段后,新增1段内容“3”:
06年P634(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和主要职能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
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其中,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参政议政是对民众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民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l 05年P612最后,新增1段内容“(四)”:
06年P643(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1982年宪法规定以来,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目瞩目的成绩。当然也有一个进一步发展与完善的问题。概括言之,主要是,进一步理顺群众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和党的组织的关系;进一步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具体操作问题;进一步落实村民和居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和救济问题;等等。』
第四章
l 05年P626将原(五)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新增为(五)财产权:
06年P656-657(五)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在现代宪政国家中,财产权与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一起构成了公民最基本的三大基本权利体系,集中体现着人的基本价值与尊严。为了实现通过财产权所体现的人的基本价值,各国普遍在宪法中规定保障私有财产权的原则、界限与范围,并通过普通法律把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原则具体化,为公民实现私有财产权提供法律基础。
公民财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1)合法收入;(2)储蓄;(3)房屋;(4)其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公民的合法收入中,既包括合法的劳动收入,也包括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非劳动收入主要指持有股分红、买卖差价收入、彩票中奖等。』
第五章
l 05年P634将原(二),新增为(二)国家机构的历史发展:
06年P665(二)国家机构的历史发展
『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不具备在普选的基础上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也就是不具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他国家机关的基础。因此,在中央,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等组成中央人民政府。在地方,在军事管制委员会基础上,产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使之代行或者逐步代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体系较为完善。中央的国家机关包括: (1)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2)国家主席作为独立的国家机关设置;(3)改“政务院”为“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独立于国务院设置;(5)取消“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地方的国家机关包括,(1)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本行政区域的国家权力机关,但不设常设机关,闭会期间,由同级人民政府作为常设机关;(2)设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3)县级以上设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与1954年宪法比较,1975年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体系的主要变化是:(1)取消国家主席的设置:(2)确认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3)取消乡的建置,代之以“人民公社”,(4)取消人民检察院的设置。
1978年宪法除恢复人民检察院设置外,基本沿袭1975年宪法的规定。1979年全国人大
修改宪法,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以上人大设常务
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
1982年宪法根据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家机构体系。』
l 05年P642将原(四)删除,新增为(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程序:
06年P674(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程序
『1.常委会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必要肘可以召集临时会议。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常委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出席可以开会;全体成员过半数赞成方能通过决议。每次会议在开会前经委员长会议拟定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为了使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所准备,应在每次会议举行之前7天,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等,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顾问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是全体会议,如需要时也可以举行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分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审议有关的工作报告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在联组会议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的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2.提出和审议议案,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委员长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予以审议,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由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如果不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则应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对于列入议程的议案,提案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资料。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草案,常委会听取关于草案的原则精神的说明后,经分组会议作初步审议,然后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和法律委员会审议,由法律委员会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将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给常委会会议。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议案和修改法律的议案,法律委员会审议后,可以向本次常委会会议,也可以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以便常委会全体会议作出决定。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委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委员长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常委会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者其他方式,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词意通过议案。
3.质询。常委会在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在专门委员会审议时,提出质询案的人可以出席发表意见。质询案经常委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的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时,专门委员会应向常委会会议或者向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以书面答复的,应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4.委员长会议。全国常委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根据法律的规定,其工作任务是;(1)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2)对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3)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4)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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