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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法律硕士学位培养资格单位(院、校)

[日期:2004-06-29] 来源:  作者:佚名 [字体: ]

新增法律硕士学位培养资格单位(院、校)

新增法律硕士学位培养资格单位(院、校):

 

9月9日,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培养资格单位:
贵州大学、海南大学、河南大学、湖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江西财经大学、烟台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

第一批: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

第二批:

厦门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中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

第三批

复旦大学、浙江大学、黑龙江大学、湘潭大学、四川大学、安徽大学、苏州大学、山东大学、郑州大学

第四批

清华大学、南开大学、山西大学、兰州大学、云南大学、辽宁大学

现全国已有39所院校获得律硕士学位培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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