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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教社《考试分析》给出2015年法律硕士非法学第37题答案错误的解析

关于2015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基础专业课卷第37题之疑问解析:

题目:37.甲超速驾驶汽车,乙逆行骑摩托车。两车相撞,摩托车飞至人行道,将行人丙砸伤。丙的损害应由( )。

A.甲单独承担责任 B.乙单独承担责任 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正确答案:D

考生疑惑:

(1)法律出版社《2016年法律硕士历年真题汇编》P2015-18给出的选项为D。解析:〔考点〕 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高教出版社《2016年法律硕士(非法学)考试分析》P406给出的答案为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共同侵权。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第额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为二人以上,行为具有关联性。行为人具有共同的过错,造成单一的结果。在本题中,甲、乙均为违章驾驶,才造成两车相撞并致行人丙受伤,据此可以认定甲、乙主观上均有过失,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甲、乙对丙的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由此,选项A、B、D都是错误的,只有选项C正确的。

问题剖析:

本题甲、乙均为违章驾驶,造成两车相撞并致行人丙受伤,对于甲、乙均为违章驾驶可以认定甲、乙主观上均有过失,但问题的关键是对甲、乙违章驾驶,并无意思联络,不存在共同的故意,也不存在共同的过失,故不能构成共同侵权,而是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考试分析》给出的答案认定共同侵权是错误的。故本题不能使用《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

对于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应当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情况是《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承担按份责任。本题中甲乙任何一方单方不足以造成丙的 全部伤害,是两个人行为叠加的结果,故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规定,而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综合上述,我们应当认定甲乙承担按份责任。故选项D正确,选项C错误。

内容参考:《2016年法律硕士高端教材考点解析》P343,《2016年法律硕士考试分析》P202。

昶霖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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