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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刑法之数罪并罚制度

[日期:2016-04-05] 来源:网络  作者: [字体: ]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

  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1、对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有期徒刑在数罪并罚时不满35年,上限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刑期在35年以上,上限最高不能超过25年。拘役可以超过6个月达到1年,管制可以超过2年达到3年。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

  (二)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适用第69条的规定。

  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但在以一罪论处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或者前后犯罪相隔时间很长,不宜作为一罪的从重情节或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处理时,应实行并罚。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适用第70条的规定,该方法称为“先并后减”。

  特点:

  (1)一人所犯数罪均发生在原判决宣告以前。

  (2)原判决只对其中的部分犯罪作出判决,对另一部分犯罪没有判决。

  (3)不管漏罪即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性质相同的犯罪,均应并罚。

  (4)将新发现的漏罪定罪量刑,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与原判决的刑罚实行并罚。

  (5)已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适用第71条的规定,该方法称为“先减后并”。

  特点:

  (1)犯罪人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

  (2)不管新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性质相同的罪。

  (3)将新罪定罪量刑。

  (4)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原则进行并罚。

  (5)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所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方法称为“先减后并”。

  注意:如果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并发现其在原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则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根据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进行并罚;再将新罪的刑罚与前一并罚后的刑罚还没有执行的刑期,根据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进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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